投稿:最宝贝的李福乐日期:2023-11-26 08:22:38人气:308+
财产约定协议书
乙方于年月日获得位于的经济适用房购买权,由于该处经济适用房尚未确定具体坐落位置,具体房屋坐落位置及面积在乙方确定后签订补充协议注明(该处经济适用房以下简称为该房屋)。二、本协议仅针...,接下来具体说说
财产约定协议书十篇
(2)乙方婚前个人以按揭方式购买的(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为:,房屋产权证目前暂未办理);
(3)乙方婚前个人购买的小汽车一辆(品牌为,车牌号码:皖)。
上述所列的财产均系乙方用婚前个人财产购置,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享有对财产的所有权,因按揭所产生的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以上财产不具有所有权,也无权对上述财产主张任何权利。
对乙方上述房屋尚未偿还的银行按揭贷款,由乙方用其个人工资收入偿还,甲方对此不持任何异议,并对上述房屋也无权主张任何权利,上述所列的财产仍属于乙方婚前个人财产,乙方享有上述财产的完全所有权。
2、对于个人财产处理的约定
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自己所得财产分别归其个人所有,双方经济*,各自财产由个人完全支配处置,无须征得配偶同意。同时,对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支出的必须费用,由夫妻双方各承担一半。
3、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权属的约定
自本协议签订之后,各自经手取得及以其名义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及******司法解释确定的财产范畴)归各自所有,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不得主张所有权。
二、债务问题
1、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承担的约定。婚前因为个人原因而产生的债务由个人承担,另一方不承担任何偿还、支付的义务与责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1)男女双方如需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向他人借款,应由双方共同书面签名方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无双方共同书面签名则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2)一方对外举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如无明示则产生的后果由经手一方债务人自己负责,另一方不承担还款责任。
2、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约定
双方因为共同生活所需的开支,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因为共同的利益或责任而产生的债务(包括因为共同的利益而产生的债务、子女因为非完大部分人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等情况下而产生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三、对于子女抚养费用的约定
双方现未生育子女,如果生育子女,子女的抚养费用、以及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用等按照实际开支,由双方各承担一半的费用。
四、对于离婚的约定:
如果男方今后有过错而离婚(包括但不限于:男女交往影响夫妻感情的、婚外情、婚外性、与她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吸毒、赌博、撒谎、遗弃、**、婆媳问题等行为或违法行为影响夫妻感情)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包括协议离婚、男方或女方向**起诉离婚),夫妻财产按以下约定处理:男方应向女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在办理相关离婚手续时直接以现金支付给女方。
五、签订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甲乙双方和睦相处,互敬互爱,衷心希望双方能白头偕老。所以双方必须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如有违反则自愿按协议约定内容执行。
六、本协议系甲乙双方自愿签订,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均清楚了解其协议的内容和法律效力,并自愿遵守协议约定内容,且双方签订本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者重大误解等可变更、可撤销协议的情形。
七、双方因为履行协议发生争议,应当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加以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后成立并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甲方:男,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现住地
乙方:女,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现住地:
甲、乙双方经自由恋爱,准备依法登记结婚。现根据自愿、诚信原则,对双方的婚前财产作以下约定,以供婚后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婚前财产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的婚前财产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认可甲方就婚前个人房产婚后还贷部分的钱款属于甲方个人财产,乙方在任何时候均放弃对此还货部分钱款的共有权、分割权等主张。
四、甲、乙双方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归甲、乙各自所有。若发生离婚等原因致婚姻关系终止,任何一方不得对另一方的婚前财产主张所有权。
五、甲、乙双方对各自的婚前财产拥有自由处分的权利,一方如何使用、处置(包括出租、转让、赠与他人、变卖等)完全由产权所有方独自行使,另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干涉。
六、甲、乙双方对各自所有财产处置(包括出租、转让、赠与他人、变卖等)所产生的权益归各自所有,甲乙双方各自所有财产所产生的孳息均由各自所有,如房屋租金等。
七、婚后甲、乙双方各自使用个人所有而非双方共同共有的资金投资开发的商业项目、添置新的财产均属投资方独自所有。双方共同投资项目和添置新的财产均属于双方共同所有。
八、甲、乙双方婚前各自所产生的债务均由各自*承担,另一方不负清偿责任;婚后各自因投资、个人消费所产生的债务均由投资方*承担,另一方不负清偿责任;甲、乙双方共同投资、共同消费而产生的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九、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即刻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甲方(男方):,男,族,_年__月__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乙方(女方):,女,族,_年__月__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于_年__月__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为了便于管理夫妻共同财产和防止以后发生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现双方根据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一致,对夫妻财产事宜约定如下:
一、位于房屋归乙方所有。
二、若甲乙双方离婚,此后的银行按揭贷款由乙方负责偿还,与甲方无关。
三、甲乙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_人民**提起诉讼。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男方): 乙方(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男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女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因相识恋爱至今,准备登记结婚,为妥善处理财产问题,避免影响婚后夫妻感情或将来可能出现的财产争议,特就有关婚前和婚后的财产、债务情况约定如下:
一、男方因所欠婚前债务人民币______元,自登记结婚以后由女方负责从女方在______市______中心所投资的股份中的靠前笔退股款中替代男方偿还;
二、女方在______市______公司买下的住房一套(面积:__________________,楼层:____________),登记结婚后,女方同意在办理产权登记时登记在双方的名下;
三、女方现有的婚前不动产情况如下:
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楼层:______)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的______间或套;
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楼层:______)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的______间或套;
座落在______市的土地使用权宗(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所列财产属于女方所有,因出租或转让所得收益用于婚后家庭生活共同开支,若有盈余,盈余部分仍属于女方所有,若离婚,上列财产及其法定孳息仍属于女方所有;女方若在其上列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修建不动产或投资,所增添的房产或投资所得收益属于女方所有;
四、女方在婚前所投资的股权或合伙权益属于女方所有,婚后,因该部分投资所产生的红利属于女方所有,必要时,经女方同意可以用于共同投资或家庭生活开支,因共同投资所得收益和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所有和共同承担;
五、女方现在______银行、______银行、______银行所存存款(银行帐号分别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属于女方所有,婚后,其利息双方约定归属如下:
婚后,用上述银行帐号的存款投资所产生的收益及因此所负债务双方约定其归属和承担如下:
但若离婚,本息仍属于女方所有;
六、上述财产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或因上述财产所负债务或与其有关的债务由女方承担,与男方无关,但用于共同投资或家庭生活的男方并因而受益的部分除外;
七、男方婚前的财产属于男方所有,男方婚前所负债务由男方承担;
八、除上述约定以外,婚后所取得的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而产生的共同债务由双方承担,有如下几种情形的,按照下面的特别约定分割共同财产:
九、婚后一年内,男方提出离婚的,或因男方有婚姻法规定的过错导致女方提出离婚的,男方不能主张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
十、婚后一年至三年之内,男方提出离婚的,或因男方有婚姻法规定的过错导致女方提出离婚的,男方只能分割共同财产扣除共同债务后的余额的百分之五;
十一、婚后三年至六年之内,男方提出离婚的,或因男方有婚姻法规定的过错导致女方提出离婚的,男方只能分割共同财产扣除共同债务后的余额的'百分之十;
十二、婚后六年至十年之内男方提出离婚的,或因男方有婚姻法规定的过错导致女方提出离婚的,男方只能分割共同财产扣除共同债务后的余额的百分之十五;
十三、婚后十年至十五年之内,男方提出离婚的,或因男方有婚姻法规定的过错导致女方提出离婚的,男方只能分割共同财产扣除共同债务后的余额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因男方有法律规定的过错而导致女方提出离婚,在按前述五条特别约定分割财产的,女方不得再请求过错损害赔偿;
十五、婚后因女方有法律规定的过错导致男方提出离婚的,女方只能分割共同财产中百分之,同样男方不得再请求过错损害赔偿;
十六、确因任何一方身体方面的原因导致感情破裂,或确因严重性格不合非因一方或双方过错导致感情破裂,经双方协议登记离婚或调解离婚的,或结婚十五后离婚的,仍按法律规定分割共同财产,不受本条前述七条特别约定的限制;
十七、未尽事宜另行协商,没有协商或协商不成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本约定自双方签字确认并经公证后生效,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持______份,公证机关备存______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女方:__________________
男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
在我国,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共有两种,即法定夫妻财产关系和约定夫妻财产关系。夫妻约定财产制正是基于夫妻约定财产关系产生的,是夫妻以契约、协议的方式决定婚前和婚后财产归属、管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
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1.财产约定的内容。夫妻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的内容十分广泛,双方既可以对婚后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既可以对已经取得的财产进行约定,还可以对可能取得的财产进行约定。财产的形式种类也相当多样,包括房产、车辆、贵重金属、货币、股票、债券、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甚至包括债权,等等。
2.财产关系的约定。夫妻可以对部分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全部财产进行约定,可以约定为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为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一是自由原则。
夫妻在约定财产内容时,任何人不得强迫其订立契约,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提出的约定内容,夫妻财产约定必须是夫妻双方自己真实的意愿。
二是公平原则。
禁止一方借签订夫妻财产约定之机,侵占另一方权益,剥夺对方权利,免除自己义务,违背公平原则。
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夫妻财产约定内容公平原则的适用,应注重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得签订歧视妇女、侵害妇女财产权益的财产约定。
三是合法原则。
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的公序良俗。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有效要件
夫妻或准夫妻的当事人订立财产约定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1.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大部分人事行为能力,且符合婚姻法对双方年龄的要求规定。夫妻之间订立财产约定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权约定。同时,要求当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指当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确认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相一致的状态。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严重破坏了意思自治原则,不能产生法律上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3.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夫妻对财产的约定不得规避养老育幼等法律义务,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公共利益,否则只能成为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四、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效力
1.对内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内效力主要是指该约定对婚姻当事人的拘束力,即约定一旦生效,在夫妻之间及其继承人之间发生财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受此约定约束。如变更或撤销,必须经婚姻当事人双方的同意,一方不得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作变更或撤销。
2.对外效力。
夫妻财产契约的对外效力是指夫妻对婚约财产的约定是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凡第三人事先知道夫妻财产约定的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反之,第三人不知道该夫妻财产有约定,婚姻当事人的夫妻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
关键在于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
五、妻约定财产制存在的分歧和不足
1.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地位的观点存在分歧。
我国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法定财产制和夫妻约定财产制两种形式的夫妻财产制。
多数专家都认为夫妻法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根本形式,夫妻约定财产制只是夫妻法定财产制的补充,二者关系并不平等。
但也有部分专家认为夫妻约定财产制和夫妻法定财产制有着平等的法律地位,都是夫妻财产制的基本制度。
笔者比较倾向于后者的观点。
因为,首先在立法上,新《婚姻法》第十九条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明确确立为与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夫妻法定财产制相并列的夫妻财产制度。
其次在法律适用上,约定财产制有着排斥法定财产制的效力,只要夫妻财产的约定一旦成立并生效,就不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
仅从这两点就可以看出两种夫妻财产制应该具有平等的地位。
2.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类型存在分歧及对策。
不少学者认为新《婚姻法》第十九条靠前款对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的立法陈述是一种限制选择式立法模式,法条中规定的三种夫妻财产制度即一般共同制、分别财产制、限定共同制供婚姻当事人选择约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夫妻财产约定才有效,否则,财产约定无效,当事人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由杨大文主编的《亲属法》就持这种观点。
还有很多学者认为,对夫妻财产内容的约定是一种自由式立法模式,当事人可因婚姻的个别性和特殊性而对其财产约定内容进行自由选择,只要不违法,不损害公共利益、公序良俗,该约定就应认定为有效。王洪在其所著的《婚姻家庭法》持这种观点。
笔者较为认同后者观点。既然允许当事人在法定财产制之外可以约定他们的财产关系,但又限制几种财产制类型,这违背约定财产制的价值取向。而且这三种典型的财产制类型并不能穷尽婚姻当事人财产约定的方式与类型,所以,在夫妻财产约定上,在不违反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当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选择合理自利的形式,才能满足婚姻当事人对财产约定的需求。
对于约定财产制理解上的分歧,如果立法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在实践操作中势必将带来很大的麻烦。
3.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仅采用书面形式,缺乏必要的公证、公示程序。
如果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间约定的,则该财产约定对其发生效力;而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夫妻之间曾经对其财产所作过约定,而与其中一人签订合同导致纠纷,则该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对他不发生效力。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是否“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由此可见,这体现了法律对于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但这对于处在弱者地位的未负债却要承担偿还责任的那一方是不公平的。
因此,在这方面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是有弊端的。
如何解决?笔者认为应设立专门的夫妻财产约定登记部门及法规,夫妻约定财产时需双方到登记部门进行财产约定登记并公示。
当夫妻一方和第三人进行交易时,第三人可到登记部门查阅是否有财产约定登记,这样既可以保护第三人交易的安全性,也能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进行财产约定登记还可以解决约定生效的时间问题。
以上就是财产约定协议书的详细内容,希望大家能够有所收获!更多请关注倾诉星球其它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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