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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最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规章管理制度有哪些)

投稿:MichstaBe日期:2023-09-07 08:22:29人气:345+

关于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最新很多人还不了解,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第二,验收人员要严把进货关,发现本店购进终止妊娠药品应予以拒收,并及时向药店负责人报告。第三,切实加强紧急避孕药的销售管理。对于销售用于紧急避孕的米非司酮片,除单片包装10mg的以...,接下来具体说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规章管理制度有哪些

零售药店禁止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为,严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靠前,零售药店负责人是终止妊娠药品和紧急避孕药管理的责任人,应负责在店堂醒目位置悬挂内容为“严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警示牌。

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最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规章管理制度有哪些) 第二,验收人员要严把进货关,发现本店购进终止妊娠药品应予以拒收,并及时向药店负责人报告。

第三,切实加强紧急避孕药的销售管理。

对于销售用于紧急避孕的米非司酮片,除单片包装10mg的以外,属于处方药的必须严格凭执业医师处方销售,不得用登记的方式代替;对购买米非司酮片(用于紧急避孕)的消费者,驻店药师应提示必须严格依据说明书使用。

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将追究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非计划再次手术定义

法律分析:

非计划再次手术是指在同一次住院期间,因各种原因导致患者需进行计划外再次手术,原因分为医源性因素,即手术或特殊诊治操作造成严重并发症必须施行再次手术;以及非医源性因素,即由于患者病情发展或出现严重术后并发症而需要进行再次手术。

非计划再次手术由技术管理委员会、医务科协作管理。

医务科负责再次手术病例的监控,技术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再次手术调查、评估、干预等工作。

手术室、各手术科室均需实行非计划再次手术的登记管理。

实施非计划再次手术的科室应在严格执行《围手术期管理制度》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基础上,尽量做到非计划再次手术由上一级职称医师主刀,靠前次主刀医师协助手术。

手术科室应及时做好患者及家属的沟通工作,避免因沟通不及时或不充分而出现纠纷。

医务科对非计划再次手术进行监测,每季度进行质量点评,针对出现的问题发布医疗风险预警。

对非计划再次手术瞒报的科室,扣除当月医疗质量考核分3分,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如欠费、补偿费等由科室及当事医师承担。

并在院内通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充分发挥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的作用,以限制类技术为主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日常监测与定期评估,及时向医疗机构反馈质控和评估结果,持续改进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

衍生问题: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认定?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计划生*法律制度以及公民的身体健康,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官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并且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公民。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无资格为他人实施计划生*手术,但为了牟取不法利益或者基于其他考虑而实施某种行为。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药剂科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柜、专账、专销、专处方五专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领取和借用此类药物。企业经营终止妊娠药品应实行专人、专柜、专账管理。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或不具有终止妊娠药品使用权的机构和个人。

法律依据: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的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终止妊娠药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是指下列药品:

(一)米非司某某(商品名:含珠停、息隐);(二)米索前列醇片(商品名:喜克馈);(三)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商品名:利凡诺、雷弗诺尔);(四)催产素注射液(商品名:缩宫素)。

第五条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方可经营销售终止妊娠药品,但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取得终止妊娠手术服务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规章管理制度有哪些

台江县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靠前章总则

靠前条为保障母婴健康,规范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和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是指: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筛查)、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

第三条凡在本县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四条县卫生局主管本县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本县区域卫生规划和育龄人群的分布,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布点进行调控,制定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条件与相关标准,以及各项技术服务规范,实施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筛查)、遗传病诊断的审批。

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设置规划和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的审批。

第五条县卫生局承担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筛查)、遗传病诊断行政许可的受理、资质审核、发证、注销、统计等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六条县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的业务指导、质量控制、技术考核、统计信息等业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规划及原则

第七条本县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设置规划及原则为:

(一)助产技术:根据辖区内近五年的分娩数、床位使用率进行设置规划,使辖区内助产机构总数能满足服务需求。机构条件应为具备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并设置相应数量的产科床位。

(二)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根据辖区内育龄人群分布和医疗机构的设置情况,对开展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机构的布点进行调整设置。以上机构条件为具备相应医疗技术力量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三)婚前医学检查:设在县妇幼保健站。

(四)产前诊断(筛查):根据目前的技术水平和需求状况,全县开展产前诊断的机构数为10家。

(五)遗传病诊断:另行规定。

第八条县卫生行政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发证和校验情况汇总表备案。

第三章机构审批

第九条凡申请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条凡申请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二)有关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五)可行性报告;(六)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技术评审意见书;(七)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县卫生行政部门应依照《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及相关要求,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的机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对审核合格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根据核准的项目,分别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的许可项目栏注明:1、助产技术、或单胎顺产接生技术;2、负压吸宫术、钳刮术、药物流产、中期妊娠引产、皮下埋植术、宫内节育器放置、取出术、输卵管绝育术、输精管绝育术、复通术。

第十三条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开展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机构需在不同县开展服务的,应当经开展服务场所所属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同意批准,并符合该区域的设置规划。

经许可在各服务场所开展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核准的服务场所内开展服务,并分别纳入所属区县妇幼保健专业机构业务管理范围。

第十四条经批准开展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依照《计划生*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上注明相应的诊疗科目:计划生*专业。

在副本的服务内容栏上加注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

第十五条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筛查)、遗传病诊断的机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对审核合格的,县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根据核准的项目,分别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的许可项目栏注明:1、婚前保健;2产前诊断。

第十六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凡有效期满,继续开展该项技术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按照原审批程序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换证审批手续。

第四章人员审批

第十七条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县级医疗单位从事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的人员,由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经考核合格,州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其《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乡级医疗单位从事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的人员,由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经考核合格,县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其《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并根据核准的内容,申请者为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的,在其《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考核项目栏上分别注明:1、助产技术;2、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申请者为助产士(护士)的,在其《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考核项目栏上注明单胎顺产接生技术。

以上均须在考核结论栏下注明考核结果和执业地点。

第十九条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医疗机构内在不同县开展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的人员,应当分别向执业地点所属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办《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经考核合格,发给《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注明考核项目、考核结果和执业地点,并纳入所属区(县)妇幼保健专业机构业务管理范围。

第二十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筛查)、遗传病诊断技术的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经考核合格,县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其《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并根据核准的内容,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考核项目栏分别注明:1、产前诊断或产前筛查:临床(妇产科、儿科、遗传咨询)、超声技术、实验室技术;2、婚前保健。

以上均须在考核结论栏下注明考核结果和执业地点。

第二十一条凡脱离该技术服务岗位或考试合格未申领《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二年以上的人员,应当重新经过上岗培训、考核,核准执业资格。

第五章校验与变更

第二十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由发证机关每年校验一次,并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副本上作记录。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校验内容主要为:服务期限内提供的服务数量、年度技术服务考核情况、服务范围及有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持证人员等情况。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由发证机关每三年验证一次。

校验机关应在其《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专项技术培训简况栏内加盖"母婴保健技术注册校验章",并注明持证人持证上岗的时间及脱离该项技术服务的时间、参加该项技术的业务培训、复训、考核情况、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经许可的执业机构应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

凡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变更。

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技术服务人员,凡服务内容、场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变更。

凡属申请变更的,注明变更情况,并加盖"母婴保健技术注册变更章"。

第二十五条凡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及时申请办理校验、变更和换证手续。发证机关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工作规范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及校验间隔期满前三十日,持所需相关材料,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换证、校验手续。

在校验期内未按期校验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其办理校验手续。

有效期届满未及时校验、换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责令其10日内补办校验、换证手续并停止相关技术服务。

在限期内医疗保健机构仍不办理校验、换证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经校验合格的,可继续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暂缓校验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注明原因,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经校验或整改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其相关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由县卫生局统一采购、保管、发放、登记。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局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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