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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3,每年的一月为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月

投稿:十月晴安日期:2023-09-24 08:15:12人气:358+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3

陪产假,又名陪护假,英文(PateityLeave)即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陪产假做出明确的规...,接下来具体说说第六条每年的一月为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月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护理假15天,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3,第六条每年的一月为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月 陪产假,又名陪护假,英文(PateityLeave)即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陪产假做出明确的规定,具体要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规定,基本都见于各地的计划生*条例中,法律地位也不高。当然,还存在有的地方有陪产假,有的地方没有陪产假的情况。

多数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管理条例》中规定男方陪产假一般是7天,晚婚晚育可延长至10天。但是也有长达30天的陪产假,例如河南省。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制度各单位也都不尽相同,奖金福利不变。还有部分地区可将男性的陪产假转到女方的产假中去,由女性代替男性休假。

一般来说,相关劳动法规并无关于陪产假的明确规定,具体要看各地方、各企业的实际操作。有的地方或企业就可以,有的就不行。如果你的状况特殊,比如生活困难,妻子实在无人照顾,或医院方面有相关的要求,可向单位申请困难补助或照顾。建议咨询所在省、当地的劳动部门。

山东省陪产假

晚育护理假7天第三十条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法律依据:条例《(修正案)》第十四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此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是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卫生和计划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靠前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是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三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这里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条例2022年

靠前章总则

靠前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国人口与计划生*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工作和与计划生*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每年的一月为全省人口与计划生*宣传月。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实施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工作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目标管理。人口与计划生*工作应作为考核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口与计划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虚报人口与计划生*工作费用。

第十条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育龄人员享有接受婚育、生殖健康等知识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配备计划生*专(兼)职工作人员,依法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的计划生*工作,并实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二条人口统计必须实事求是,如实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或者篡改统计数据。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已生育三个子女,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五条夫妻生育子女,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通过生育服务登记平台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生育登记,免费领取生育登记信息单。

第四章计划生*服务

第十六条提倡优生。鼓励公民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限于现有医疗技术水平难以确诊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育龄夫妻可以选择避孕、节育、不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

第十八条妇女妊娠期间,所在单位应当调换对其健康有害的工作岗位或场所,以保护孕妇和胎儿。

第十九条育龄夫妻享有计划生*技术服务的权利。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计划生*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的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第二十条实行计划生*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避孕药具、孕情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输卵(精)管结扎术、复通术和计划生*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确因计划生*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患者(以下简称计划生*手术并发症患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费治疗,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财政或政府购买的保险予以保障。治疗终结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是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生活困难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给予照顾,并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给予救济。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药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药具及用品的免费发放管理工作。

第五章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意见,做好相关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政策的衔接,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保证计划生*家庭优先分享改*发展成果,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民生政策有关规定提高奖扶标准。

前款所称计划生*家庭是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计划生*政策规定生育的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双女家庭。

第二十四条对人口与计划生*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年满三周岁前,每年应当分别给予夫妻双方十日育儿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

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第二十七条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日,七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一日;

(三)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日。

休假期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接受上述手术的,由所在县(市、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从计划生*经费中给予补贴。

第二十八条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有关规定终止妊娠,按照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休假和享受生育津贴。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第三十二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继续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

(二)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三)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终止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收回。

第三十三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第三十四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对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

国家对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夫妻特别扶助标准城乡不相同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助。

对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且女方年满四十九周岁的夫妻,在生活确有困难或者住院期间可以发放护理补贴。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参照执行。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参照特困人员管理体制、供养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十五条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双女父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对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双女父母,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侮辱、威胁、殴打从事计划生*的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毁坏其财物,或以其他方式阻碍计划生*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第三十八条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托育机构有**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贪污、挪用、截留、克扣、虚报计划生*经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对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工作职责,或者没有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工作目标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给予下列处理:

(一)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集体和文明单位;

(二)通报批评;

(三)根据情况,分别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分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12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的《河南省计划生*条例》同时废止。

河南独生子女补贴2022新规定

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

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

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为个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省户籍或已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养老金的城镇居民;

2、没有违反计划生*号召和政策法规,有子女或无子女死亡的;

3、年满六十周岁的;

4、未享受其他省(区、市)同类奖励扶助、国家计划生*专项扶助和农村计划生*奖励扶助的。二、奖励扶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奖励扶助:

1、因子女人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收养的孤儿、残疾儿童或者弃婴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除外);

2、户口迁出本县(市)、区(原省城镇居民已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养老金、退休金的除外);

3、死亡; 4、发生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奖励扶助。

法律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条例》第三十一条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

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

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河南省产假新规定2022

河南省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条例》明确的指出了女性员工的产假延长,对流产的女性也给予了相关的假期等,只为保护女性员工的身心健康,具体明细如下:

1.女性职工在享受国家固定98天产假外,增加了3个月奖励假,所以说现目前河南省的产假高达190天,成为了全国产假最长的城市;

2.其中如果属于难产的,包括剖腹产,都是会增加产假15天;

3.如果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4.如果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所以说现目前河南省的产假为190天,如果属于难产或者是多胞胎的话,产假还可以增加。当然出来女性产假延长以外,男性的陪产假也延长到了30天,同时还增加夫妻双方各10天的育儿假。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休假时间,但不能与产假和陪产假一起休,若进单位同意的话,也是可以连休的。

二、根据实际的条例,明确的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比如说:

1.在孕期期间,用人单位是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需要安排一些强度不高的;

2.如果孕妇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该减轻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3.如果孕肚本身是有流产先兆或者习惯性流产史的,可以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要求用人单位适当安排保胎休息或者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导致流产的岗位;

4.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的,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休息时间;

5.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依法享受其增加的假期;

6.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哺乳假,每天至少1个小时。而且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7.生育津贴方面,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8.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9.在子女年满三周岁前,每年应当分别给予夫妻双方十日育儿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

相关生育福利条例的规范,可以为说成立广泛关注的。当地很多的家庭也因为这些福利政策,积极的响应国家号召。当然,因为所在区域不一样,可能具体的实施情况会有差异的。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以上就是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3,第六条每年的一月为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月的详细内容,希望通过阅读小编的文章之后能够有所收获!更多请关注倾诉星球其它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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