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壮士小施日期:2023-09-16 08:10:01人气:402+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删除了生育审批制度相关内容。3.增加关于落实生育登记制度,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加强人口变动监测等内容。二、关于奖励与社会保障1.增加了配偶陪产假,由“七日”修改为“不少于十五日...,接下来具体说说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3修订版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条例(修正草案)》,2022山东生育政策调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生育调节方面
1.由“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修改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适度放宽对再婚等家庭的生育子女总数的计算方式,对于“生育后死亡的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计入规定的子女数。
2.删除了生育审批制度相关内容。
3.增加关于落实生育登记制度,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加强人口变动监测等内容。
二、关于奖励与社会保障
1.增加了配偶陪产假,由“七日”修改为“不少于十五日”,增设了“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
2.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由原来不同职业人群享受不同奖励标准,修改为“退休或者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一次性养老补贴或者定期领取奖励扶助金。标准以及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3.强化了对失独、伤残计划生*家庭的扶助力度,增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领取特别扶助金,住房困难的,优先获得住房保障”等四项具体帮扶措施。
4.从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保险、人才等支持措施方面,增加关于推动建立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的相关要求。
5.增设了“在独生子女父母老年住院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二十日护理假”制度。
三、在计划生*服务保障措施上
1.要求各级政府要构建预防、筛查、诊断、治疗、康复全程服务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落实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计划生*服务,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2.要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育龄妇女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实施不孕不育症诊疗。加强高龄、高危等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并实行专案管理。
3.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妇女儿童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以保障妇女儿童享有高质量的医疗保健服务。此外,还对“两非”问题作出禁止性规定,从而为三孩政策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条例》第十九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生育靠前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技术服务。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条例》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条例》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
(二)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靠前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行政部门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靠前章总则靠前条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人口与计划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计划生*工作应当推动优生优育,坚持男女平等,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口与计划生*工作。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工作和与计划生*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工作。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实施方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工作。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人口与计划生*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工作必要的经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目标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应当与人口发展政策相衔接,有利于计划生*工作。
第七条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旅游、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养育观念。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工作。
第九条人口与计划生*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
省人民政府应当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和人口预测预警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民政、教育、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与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定期相互通告有关人口与计划生*信息,实行信息资源共享。第二章生育调节第十条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其他情形的,可以按照规定生育子女。第十一条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子女死亡或残疾的,可以等额再生育。第十二条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
在我省定居的华侨配偶适用前款规定。第十三条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者台*地区居民,适用本条例规定,但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台*地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境内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外国公民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章计划生*服务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计划生*服务制度,提倡婚前医学检查,普及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防止和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规范不孕不育诊治服务,依法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加强服务监管。不孕不育患者治疗相关疾病的费用支付,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实行计划生*的夫妻,可自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第十八条实行计划生*的夫妻免费享受以下计划生*技术服务:
(一)孕情检查和接受随访服务;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避孕剂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计划生*手术并发症诊治;
(六)输卵管、输精管吻合手术;
(七)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前款规定的计划生*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参加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或者没有保险项目的,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担,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地方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靠前章总则靠前条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国人口与计划生*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实行计划生*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自治区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第四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工作和与计划生*有关的人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医疗保障、民政、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在人口与计划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制定自治区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实施方案。第九条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工作纳入基层管理和服务体系,依法做好计划生*工作。第十条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民政、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总责的人口与计划生*目标管理责任制。
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组织的计划生*工作由主要*导人负总责。
企业实行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的人口与计划生*工作责任制。第十二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人口与计划生*工作人员。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一名副主任负责人口与计划生*工作。
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人口与计划生*专兼职工作人员。第十三条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口与计划生*工作人员,应当获得一定补贴。负责人口与计划生*工作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副主任的补贴标准,应当参照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的标准执行。
在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连续从事人口与计划生*工作满十年离职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生活补助,具体办法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对旗县级计划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落实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工作人员应当落实社会保障待遇,定期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工作经费、人员社会保障待遇和劳动保护用品,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口与计划生*工作人员报酬,由旗县级财政予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工作提供捐助。第十五条发展和改*、卫生健康、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信息资源共享。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六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法律主观:
以上就是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3修订版)的详细内容,希望通过阅读小编的文章之后能够有所收获!更多请关注倾诉星球其它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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