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冯小宝丶日期:2023-09-10 09:18:17人气:362+
关于计划生育规章制度十篇很多人还不了解,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全体村(居)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第三条:本《章程》...,接下来具体说说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制度
时间:2023-09-06 17:44:27
靠前章 总则
靠前条:为进一步加强村(居)级民主自治建设,建立、健全“两委负总责,协会当骨干,依法建制度、群众作主人”的计划生*群众自治新机制,提高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国人口与计划生*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居)实际,制定本村(居)《计划生*村民自治章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村(居)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计划生*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计划生*村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
第三条:本《章程》是村(居)民实行计划生*的行为规范,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村(居)建立人口与计划生*领导小组,负责全村(居)的人口与计划生*工作。成员由村(居)“两委”提名,经村(居)民**讨论通过。村(居)党支部书记和村(居)委会主任为村(居)计划生*工作靠前责任人。本村(居)的计划生*工作受镇街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并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村(居)计划生*协会(以下简称村(居)计生协)在村(居)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的指导下,依据《计划生*群众自治章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管理本村(居)计划生*事务。计划生*协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具体负责本《章程》的实施工作,承担本村育龄群众计划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六条:理事会成员由“两委”提名,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居)计生协秘书长由村(居)计生专干兼任,会员小组由村(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居)计生协秘书长负责村(居)计划生*日常工作,村(居)计生协会会员小组长协助村(居)计生协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七条:村(居)建立计划生*群众自治监督小组,其成员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本村的计划生*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村(居)民在计划生*和生殖保健中的权利:
(一)有权参与村居委会《计划生*群众自治章程》、《计划生*群众自治公约》、《计划生*群众自治协议书》以及有关制度的制度和修改。
(二)有依法生育的权利。鼓励村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三)有实行计划生*男女平等的权利。
(四)有接受计划生*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
(五)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六)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审议本村(居)有关计划生*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村(居)务公开,推选本村(居)计划生*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的人和事。
(七)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村(居)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
(八)村(居)民实行计划生*,其人身权、财产权有不受侵害的权利。
(九)对计划生*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
(十)可以自愿加入计划生*协会。
(十一)享有计划生*法律法规、《计划生*群众自治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村民在计划生*中的义务有:
(一)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方针、政策,自觉觉履行计划生*义务和本《章程》。
(二)有依法实行计划生*的义务,接受计划生*管理。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不得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不得违反《收养法》的规定非法收养孩子。
(三)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的义务。
(四)有接受人口与计划生*知识教育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指导的义务。不得近亲结婚。育龄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疾病的,禁止生育;已经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
(五)有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的义务。不得违反政策怀孕,发现后必须落实补救措施。
(六)流动人口有接受计划生*管理的义务。不得无证外出,外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必须签订《计划生*协议书》和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
(七)有支持计划生*工作的义务。不得阻碍计划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阻碍育龄夫妻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不得**歧视女孩或生育女孩的妇女;不得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不得容留、包庇违反计划生*的人员;不得仿造、骗取计划生*证明;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
(八)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违反政策生育者,应当按《条例》规定接受社会抚养费征收;扰乱计划生*管理秩序、阻碍人口和计划生*工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房屋若租(借)给外来人口暂住时,应认真配合村(居)计生部门做好外来人口的计生管理,督促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验《婚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及上级计生部门的管理。
(十)享有计划生*法律法规、《计划生*群众自治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若干制度
第十条:学习教育制度。
(一)村(居)人口学校每季举办一次育龄群众培训班。讲授计划生*、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基本知识,结合传授时事*治、政策法规知识和村民需要的实用农业科学技术知识。
(二)村民小组经常组织会员、育龄群众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三)村级要利用墙报、黑板报、标语等形式,开展人口与计划生*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民主议事制度。
(一)每季度召开计生工作例会。
镇驻村(居)干部、联片领导、村(居)党支部委员、村(居)人口计生办工作人员、村会计参加例会,必要时可扩大至育龄妇女小组长参加例会,汇报小结当月全村人口计生工作情况,汇报全村结婚、怀孕、出生、四项手术、三查、全过程管理、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其它人口计生数据情况,并按变更情况及时调整有关档案。
研究解决计划生*群众自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根据上级部署,结合实际,布置下季度人口计生工作任务。
(二)每年召开1-2次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村(居)委会关于计划生*群众自治实施情况和下年度实施方案的报告;评议村(居)委会成员和计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审定表彰名单;讨论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管理服务制度。
(一)建人口计生工作台帐。对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外来人员、享受计生技术服务人员信息录取入机(电脑)。对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接受免费避孕药具等计生资料建档入册,并做到每月进行变更调整完善。
(二)村(居)委会应及时为新婚夫妇或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出具有关证明或申办《生育证》,为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协会小组长对本组育龄妇女每月上门访视一次,积极配合镇街计生服务人员对产后、术后对象及时随访,并做好随访记录,做到生、孕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掌握到人。生育者在产后10天内应向协会小组长主动申报生育情况,杜绝出生漏报现象的发生。
(四)配合镇街计生服务站按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对患妇科育龄妇女和不孕症夫妇,提供防病治病知识和不孕症诊治联系服务。
(五)积极实施“少生快富”工程。在计划生*家庭户中树立“少生快富”示范户,搞好计划生*结对帮扶,尽力为他们提供致富项目、信息、技术、资金、销售等服务,帮助计划生*户勤劳致富奔小康。
第十三条:计划生*村务公开制度。在村(居)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下列内容:
(一)奖励扶助政策及对象名单;
(二)再生育政策、生育情况;
(三)违法生育生育人员及处理情况;
(四)帮扶对象及项目情况;
(五)镇街、村(居)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咨询举报电话、举报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计划生*协议制度。村(居)委会与育龄村民签订《计划生*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觉接受镇街政府、村(居)委会计划生*部门的管理。
第十五条:评比表彰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表彰奖励先进计划生*协会小组、优秀协会会员和优秀计划生*协会志愿者等。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村(居)委每年从可支配资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计划生*经费,对实行计划生*的育龄人员进行奖励。
(一)对独生子女因意外亡故、致残其父母不再生育或领养的,其丧失劳动力后的养老问题,按照上级规定给予照顾。
(二)实行计划生*的已婚育龄妇女,免费享受计划生*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三)对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而自愿终生只生一孩的家庭户,享受区给予1500元奖励金;
(四)村(居)委会对实行计划生*的家庭提供就业信息,优先解决就业问题。
(五)0-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镇政府及村委员会承担,承担比例根据各村的情况,由镇政府与村委员会协商确定。
(六)农村独生子女特困(低保家庭)户的独生子女上学免交课本费,资金由镇计划生*事业费和民政救济各付50%。
(七)符合政策生育靠前个孩子的特困家庭(低保家庭),给予产妇产后营养费补助100元,由镇街计划生*事业费支付。
(八)贫困(家庭人平均收入1000元以下)独生子女考上国家重点大学奖励1000元,普通大学奖励500元,经费由区计划生*事业费支付。
(九)镇人民政府审批农村建房时,“自治”独生子女家庭,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审批。
(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制定有利于“自治”独生子女家庭优惠政策。
(十一)农村“自治”计划生*户改厕时每户补助100元。
第十七条:对违反计划生*政策的,要进行严厉处罚。
(一)凡享受第十六条所述优惠政策后,违反人口计划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应退还所享受的一切优惠奖励。
(二)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对违反计划生*政策造成计划外生育的村(居)民,按照《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条例》和《章程》处理,取消其他优先优惠措施,不得参与村各类先进评比。
(三)对非法收养、弃婴及婴儿出生后去向不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国收养法》、《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阻碍计划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侵犯人身安全的,责令当事人写出检讨,赔偿一切损失;触犯法律的,报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五)违反计划生*政策的村(居)民,不享受奖励扶助扶贫贷款、子女入学、就业等优惠政策。不得评为文明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村(居)委员会。
靠前条为加强计划生*药具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法保障公民获得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药具,根据《中华人民**国人口与计划生*法》、《计划生*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行政部门、计划生*药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计划生*药具管理机构包括各级计划生*药具管理机构和承担计划生*药具管理工作的计划生*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计划生*药具,是指国家依法免费提供,用于避孕节育的药具。
第四条计划生*药具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指计划生*药具的计划管理、采购管理、经费管理、质量管理、供应发放和随访服务等。
第五条国家为实行计划生*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药具;育龄夫妻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也可以免费获得计划生*药具。
第六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药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把计划生*药具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事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计划生*药具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实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为育龄夫妻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各级计划生*药具管理机构受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计划生*药具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药具发展中心)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组织研究计划生*药具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制定药具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二)拟订全国计划生*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以下简称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计划生*药具需求计划方案;
(三)组织实施全国计划生*药具的政府采购、经费使用、仓储调拨、质量监测、发放服务、信息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储备的计划生*药具的计划、采购、仓储和调拨;
(四)指导省级计划生*药具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药具系统业务培训和避孕药具科普宣传;
(五)组织实施计划生*药具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计划生*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拟定计划生*药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
(二)拟订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需求计划方案;
(三)编制计划生*药具业务工作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
(四)承担本级的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及使用、计划统计、仓储调拨、质量管理、发放服务等工作和对下一级计划生*药具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县级计划生*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计划生*药具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统计、编制、报送计划生*药具年度需求计划;
(三)执行计划生*药具调拨计划和承担仓储与运输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四)指导基层计划生*药具管理与服务工作;
(五)对计划生*药具管理与服务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乡级计划生*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
(一)编制计划生*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
(二)承担计划生*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
(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药具、指导计划生*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第十三条计划生*药具供应站,依照计划生*药具年度订购计划,负责计划生*药具的收购、仓储和调拨。
第十四条从事计划生*药具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计划生*药具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人员,应当了解国家和地方的人口和计划生*及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计划生*药具及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根据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对计划生*药具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培训计划,同级计划生*药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章计划与采购
第十六条编制年度计划生*药具需求计划的原则是品种齐全、结构合理,库存适量、杜绝浪费,保障供应、满足需求。
第十七条年度计划生*药具需求计划,要在计划生*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内,按照育龄人群(含流动人口)实际需要、人均使用量、现有库存量和上一年度需求计划执行情况编制。
计划生*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由国家人口计生委确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计划生*药具需求计划每年编制一次,乡级为起报单位。
县级以上计划生*药具管理机构编制的计划生*药具需求计划,需经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汇总上报至药具发展中心;药具发展中心进行审核、汇总后,编制全国计划生*药具订购计划方案,经国家人口计生委批准后,逐级下达。
第十九条计划生*药具按照安全有效、质量优良、经济便捷、公正公平的原则和计划生*药具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计划生*药具政府采购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各级计划生*药具管理机构,对计划生*药具的入库、库存、出库、发放情况,进行实时统计和监控。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药具购调存统计报表年度报告制度。报表必须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药具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药具专项经费预算、决算和财政收支管理。
药具专项经费必须纳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事业经费部门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药具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标准,要严格执行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药具采购经费由省级计划生*药具管理机构统一结算,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统一支付。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药具业务工作经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药具管理机构编制年度预算,经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行政部门审核并报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药具管理机构要设置计划生*药具总账和明细账,对计划生*药具实行计价调拨,做到账账相符、购物相符。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药具发展中心负责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药具的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质量监测中心负责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药具的监督检测工作。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药具管理机构要配备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做好本级计划生*药具的质量管理,并对下级的计划生*药具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各级计划生*药具管理机构在计划生*药具的采购、仓储、调拨、发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药具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反馈计划生*药具质量和企业售后服务的信息。
第三十条报废过期、变质、失效的计划生*药具,要严格依照计划生*药具报损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报批和处理。
第六章发放与服务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药具机构应当按照渠道畅通、保障供应、方便群众、提效效率的原则进行计划生*药具的发放与服务,农村要以现有服务网络为发放主体,城市要依托社区、机构、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确保计划生*药具发放的准确有效和及时到位,以满足广大育龄夫妻避孕节育的需求。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药具管理机构应当广泛宣传国家发放计划生*药具的方针政策,在力普及避孕节育知识,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药具管理机构应当指导育龄夫妻安全使用计划生*药具,定期做好随访服务。
第三十四条建立计划生*药具发放服务和育龄夫妻需求信息的数据库,以信息引导服务,提高计划生*药具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七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禁止将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药具流入市场销售。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行政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药具需求计划、订购计划和药具专项经费分配与使用的监督和通报制度。
第三十七条国家人口计生委对全国计划生*药具经费使用和计划生*药具采购、管理、发放工作进行监督,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对药具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和计划生*药具采购、管理、发放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八条省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药具政府采购过程的监督。
计划生*药具采购合同生效后,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计划生*药具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三十九条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行政部门要定期检查药具专项经费使用和计划生*药具采购、管理、发放情况。发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书面报告国家人口计生委。
第四十条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行政部门,应当针对计划生*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计划生*药具采购、管理和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订和落实整改措施,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纪案件。
第四十一条各级计划生*药具管理机构,对计划生*药具计划统计、经费管理、购调存管理、质量控制、供应发放的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
第四十二条建立计划生*药具不良反应的报告制度。
各级计划生*药具管理机构发现计划生*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药具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同级逐级上报至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药具不良反应报告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行政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逐级考核的原则,将计划生*药具管理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挤占、截留、挪用、贪污药具专项经费的;
(二)收受计划生*药具生产企业或者计划生*药具供应商回扣、贿赂的;
(三)将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药具流入市场销售的;
(四)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计划生*药具变质、损毁、过期、积压、浪费的;
(五)虚报计划生*药具需求计划和统计报表,套取计划生*药具和经费的;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镇负责、村自治、户落实的工作机制,有机结合政府服务和村民自治,通过完善自治章程、自治制度、自治组织、自治形式,不断提高村级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学习、自我教育的能力,把人口和计划生*工作引入到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有机统一的发展轨道,实现人口计生工作重心下移,促进全镇人口秘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进社会和谐。
二、主要目标。
从年始,至2014年止,用5年时间,万顺村、治华村、三水村、新场社区创建为区级计划生*村(居)民自治先进村,龙泉村、合作村创建为区级计划生*村(居)民自治合格村,力争把万顺村创建为市级计划生*村(居)民自治示范村。
建立计划生*村(居)民自治的长效机制,完善自治章程、自治制度、自治组织、自治形式,形成村级规范化管理、镇监督服务的工作格局,达到“两委负总责,协会唱角,村民搞自治,主生上水平”的目的。
三、自治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自治章程。自治章程是村民自治的“宪法”,自治制度、自治组织、自治形式都是基于章程衍生出来的。章程内容要与计划生*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机结合,如依法行政、流动人口管理、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利益导向等,同时要充分体现群众意志。章程是计划生*法律法规及政策与群众意志的有机结合体。制定章程时要充分征求群众意见,通过合法的程序,经过法定村民代表人数表决通过。
(二)进一步完善自治制度。自治制度是自治内容的具体表现。自治制度项目要有针对性,内容要具体有操作性,奖励和惩处有机结合并准确把握分寸。制度要经过法定村民代表人数表决通过,用文本固定。
(三)进一步完善自治形式。自治形式是落实自治制度的方式。自治形式要灵活多样,以达到自治效果为目的。可以采用与对象签定《协议书》、收取违约金等方式。
(四)进一步完善自治组织。自治组织是村民自治的监督者和实施者,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自治组织至关重要。自治组织必须坚持村(居)党支部的核心作用,与村委会紧密结合,发挥计生协会的作用。自治中做到表里如一、一视同仁、内外一致。
四、主要任务
(一)镇制定《创建活动方案》,下发区级计划生*基层群众自治先进村(居)和合格村(居)标准,各村(居)完善自治章程、制度、组织、形式。
(二)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村(居)民自治的组织网络。
加强村(居)党支部对计划生*村(居)民自治领导能力建设,强化村(居)委会的自治能力,按照“五有”(有活动场地、有服务项目、有活动制度、有宣传队伍、在文体器材)的标准,加强计生协会建设,形成党支部、村委会、计生协会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的自治新格局。
同时逐步推进村(居)计生专(兼)职人员与村(居)计生协会干部一体化。
(三)广泛宣传,调动群众参与自治的积极性。各村(居)要利用组长会、党员会、村民代表会、院坝会、书写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让群众对《创建活动方案》、自治章程、自治制度、协议内容、计生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自觉遵守村规民约,自觉履行违约责任。
(四)规范运行,完善档案资料。在开展人口和计划生*村(居)民自治过程中,及时做好各种活动记录和资料的留存归档,主要包括推选自治组织的有记录,《自治章程》、《自治制度》、《自治公约》和《协议书》的草稿、征求意见稿和表决通过的定稿,召开会议的记录和表决记录,协会活动记录,表彰惩处记录等。
(五)统筹安排,合理确定创建村(居)。今年万顺村创建为区级计划生*村(居)民自治先进村,治华村创建为区级合格村,其他村(居)积极开展创建活动。今后4年按年度把创建任务下达到相关村(居),2014年完成目标。
五、加强领导
(一)镇政府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分管副镇长为副组长、相关办所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工作,下设办公室在计生办,负责日常工作。
(二)镇计生办是本次创建活动的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我镇的创建活动,对各村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评估。
靠前条为全面推进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建设和应用,逐步实现人口和计划生*信息化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县乡两级人口计生部门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人口计生委(局、办)规划统计部门和乡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归口管理和具体操作。
第五条县级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管理工作包括:
1、负责制定和实施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推广应用计划;
2、负责信息系统的管理、维护、技术支持;
3、制定服务规范,利用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指导基层开展服务。
4、制定和落实信息管理的具体规章制度;
5、指导、协调、考核评估基层单位信息化工作;
6、组织信息化培训工作;
7、在条件许可时,开展其他人口和计划生*应用系统的应用和推广。
第六条乡级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管理工作包括:
1、具体实施人口和计划生*信息化各项工作;
2、应用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做好计划生*管理和服务工作;
3、落实信息管理的各项制度;
4、维护本级信息网络;
5、在条件许可时,开展其他人口和计划生*应用系统的应用和推广。
第三章信息采集与变更
第七条信息采集内容包括育龄妇女及其丈夫、子女的基本信息及计划生*/生殖健康信息,流动人口计划生*管理信息,计划生*奖励扶助信息等。
第八条信息采集主要以村(居)委会为单位,每月填写统一的月信息报告单,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至乡级人口计生部门。
第九条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多种形式与有关部门或单位(如民政、公安、医院、计生服务站等)进行信息交流,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条育龄妇女信息应做到采集全面、录入准确、变更及时。乡级每月对上报的信息严格进行审核,对发现的错误信息、遗漏信息、重报信息,及时进行纠正,确保源头信息的完整、准确,在此基础上将信息录入微机,实现信息变更,建立乡级育龄妇女个案信息库。
第十一条乡级计算机操作人员定期对育龄妇女个案信息库中的信息进行校验,及时发现差错并更正。县级部门通过日常核查、抽查等方式,检查评估基层信息质量。
第四章信息传输与利用
第十二条县乡两级建立适宜、安全、可靠、经济的联网机制进行信息传输,通过月度信息变更,建立县级育龄妇女个案信息库。
第十三条利用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实施计划生*科学管理,引导基层开展孕期保健、避孕节育、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各项服务,落实计划生*各项奖励优惠政策,考核评估人口和计划生*工作,为实现政府公共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
第十四条实现育龄妇女个案信息双向良性互动。乡级定期向村级提供信息指导单,村级组织人员逐项落实;乡级及时督查村级落实情况,指导村级开展工作;村级按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每月通过育龄妇女个案信息库进行信息汇总分析,生成统计报表及分析表。
第十六条利用上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信息平台,实现流动育龄妇女个案信息异地交换。
第五章信息管理与安全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标准,使用统一的名词术语、分类编码、数据交换格式和信息描述方式。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统计法》和《计划生*统计管理办法》。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信息系统中的信息。
第十九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年对育龄妇女个案信息库中的信息开展一次全面核查和校验,确保育龄妇女个案信息库的完整、准确。
第二十条每年初,乡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将上年度的各种信息报告单、育龄妇女信息卡等原始资料保存入档,由专人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定期进行信息备份,形成安全可靠的备份信息资源。县级要定期备份县、乡两级数据,有条件的地方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现信息的异地备份;妥善保存备份介质,重要信息保存双备份,年度信息备份长期保存,当年变更信息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二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计算机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公民的隐私权。
第二十三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将信息系统的管理、应用和网络安全纳入年度业务考核中,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机房管理
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家《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和《计算站场地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对机房和设施进行安全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设备的安全和计算机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定期进行系统软件、硬件维护,做好维护记录。对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可能出现的故障,应有防范、监控、补救和排除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加强预防计算机病毒意识,建立病毒防范应急处理机制。
第七章人员管理与培训
第二十八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在编人员中至少要有两名具备一定计算机操作技能和信息化管理能力,承担本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信息化管理工作,指导乡级开展信息化应用的信息化管理人员;乡级人口计生部门在编人员中至少要有一名具备计算机操作技能,负责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应用的计算机操作人员。
要保持县乡两级信息化工作队伍的相对稳定,建立信息化管理人员和计算机操作人员考核奖惩机制。信息化管理人员和计算机操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各项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县乡两级人口计生部门把信息化培训作为年度计划中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落实。
第三十条信息化管理人员和计算机操作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取得省级人口计生部门认可的任职资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信息化管理人员和计算机操作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地(市)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小时。
第八章附则
关键词 人口与计划生*法 基本国策 立法背景 立法过程 一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法》的立法背景分析
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都绝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有其特定的立法背景和成因,这些背景因素中往往涉及经济、*治、文化、社会发展等诸多方面。有的立法既有国内因素的考虑,还有国际因素的考量。就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法》而言,应该说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笔者试图从国内背景与国际背景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制定《人口与计划生*法》的国内背景分析
1、 经济背景(因素)分析 庞大的人口基数和每年增加1000万人口的状况,给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实施可持续性发展战略带来巨大的压力。
人口过多和人口增长过快始终是制约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首要问题。
因此国家把实行计划生*确立为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
但是长期以来虽有国策却无国家立法,人口与计划生*工作长期依靠政策和地方立法开展工作的状况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有必要把“实行计划生*是国家的基本国策”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
2、社会发展背景(因素)分析 随着经济总量和人口总量的不断扩大,农业资源已经迅速接近承载力的上限,平均每人拥有的耕地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30%,平均每人拥有的草地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40%;平均每人拥有的林地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4%;平均每人拥有的水资源不到世界水平的1/4。
改*开放以来,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位列世界六、七位,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800美元左右)仍居世界中位左右,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1450美元)。
由于人口增长过快,国家用于发展的资金相对减少,能够用于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的资金不足,要进一步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和健康水平,面临着很大的困难。
为了实现持续的经济增长和可持续性发展,满足全体中国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保证当代及子孙后代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国家选择了实行计划生*这一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战略决策是正确的。
我国实行计划生*近30年来,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规章制度和管理方法,初步探索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道路,逐步推行了一系列重大的改*举措,迫切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长期坚持下去并不断发展完善。
3、*治背景(因素)分析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国家计划生*管理必须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为了规范计划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管理计划生*的行政行为,做到有法可依,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必须制定专门法律。
实行计划生*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了更好地体现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应当改变以往在计划生*工作中存在的对公民重义务、轻权利、重管治、轻服务的状况,国家也急需制定专门法律来明确规定公民履行计划生*义务的同时本应享有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对策
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向不符合《中华人民**国人口与计划生*法》规定的公民征收的行政性收费。
它是国家推行计划生*的一项必要的经济限制措施,对不符合该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是社会相应增加的公共投入的补偿,是从经济上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也是对实行计划生*公民的一种保护。
《人口与计划生*法》第六章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人口与计划生*法》2002年9月1日同时实施,这就使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有了法律依据。
计划生*由基本国策上升为法律,这就要求广大计生工作者要以法律法规为武器和准绳,切实做到计划生*依法行政。
而在实践中重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对深入贯彻落实计划生*法规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一直是人口计生部门工作的难点。根据2006年的统计,浙江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的兑现率为66%,全部征收数额(含往年)的兑现率仅为48%;从征收例数来看,当年有超过30%社会抚养费未征收,其中衢州地区的兑现率不到四成,全部兑现率不到三成,温州地区也是如此。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不仅是直接反映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还反映了计划生*法律法规、计划生*政策的落实情况。
造成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原因很多,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计划生*法律法规宣传不够。
虽然计生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但这种宣传教育的效果还不够理想,还有一些群众对“社会抚养费”知之甚少;有些地方对计生法规的宣传教育则流于形式,特别是交通不便、地处偏远的山村还存在死角。
二是执法不严,没有严格依法行政。
在基层,有些地方没有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而是以征收难度大为由,人为降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造成社会抚养费征收难以到位。
再加上一些计生执法人员在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原则性不强,怕得罪人,出现随意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现象。
三是部分群众计生法律意识不强,不履行或对抗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在偏远农村一些违反计划生*法律法规的家庭,经济往往比较困难,没有能力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是申请强制执行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面广量大,执行难度增大,而部门之间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综合治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合力还不够。
五是外出流动人口多,计生法律法规的宣传、管理和服务方面相对滞后,还没有形成“一盘棋”管理,这也是导致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一个重要因素。
值得引起高度重视的是,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所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它妨碍了计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其负面影响不可低估。
一是严重损害了计划生*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使刚性的法律法规变成了可以伸缩的条款,降低了法律法规的威慑力。
二是弱化了落实计划生*政策的推动力。
违反计划生*的法律责任在经济上没有得到应有的追究,社会抚养费的限制作用没有发挥出来,不利于利益导向机制的形成,不利于计划生*政策的落实和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是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一,执法不公,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准则,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
四是造成了政府资金的大量流失,也助长了“逃生”现象的发生,使征收对象转到征收标准低的地方逃生或接受处罚,不利于流动人口管理和计划生*工作的开展。
上述问题和原因的存在,既有计生部门的责任,也有相关部门的配合问题。因此,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计生部门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正视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同时也需要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计生工作,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要真正承担起计生工作的应有责任。
二、深化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对策
要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深入开展计划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是计生工作的重点。
加强深化计生部门自身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工作的能力是做好计生工作的必要前提。
改进工作方法,完善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能,建立科学、系统的工作机制是做好工作的有效途径。
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实行综合治理是做好工作的根本保证。
所以,要深入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就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一)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增强群众法律意识
要广泛深入地开展计划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采取多形式、多载体、多途径的宣传方式,让计生法律法规知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宣传教育要深入基层、面向群众,着眼于群众认识的提高和观念的转变。
要充分利用乡镇人口学校,搞好普法教育。
结合洞头海岛县实际,对县、乡人口学校要加大投入力度,改善设施条件,针对渔农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和时间;根据不同知识层面,调整普法内容。
要结合当前宣传、司法等部门开展的“五进村”活动,做好“送法进渔村”、“送法上渔船”、“送法进学校”等具体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计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了解计生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自觉遵守和规范自己的生育行为。
社会抚养费能否征收到位,与征收对象对计划生*法律法规了解掌握的程度有直接关系。
通过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思想*治工作,使负有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的公民思想得到**,认识得到提高,明白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强制性,主动履行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二)加强计生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计生干部是人口和计生工作中依法行政的最基本的主体,是计划生*行政活动中的最终实施者。只有不断提高计生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才能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因此,要全面加强计生队伍建设,提高这支队伍成员的*治素质和法律素质,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的观念,努力造就一支思想好、作风硬、懂业务、会管理的高素质队伍,使广大计生干部成为守法、执法的模范。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是计划生*依法行政水平的综合体现,因为在计划生*依法行政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未按法律规定的要求办事,都可能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影响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这就要求计划生*行政管理机关和执法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各项工作当中全面依法行政,依法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依法管理计划生*各项事务,做到既保障国家权力的实现,又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严格依法行政是用法律手段保证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的基础,如果计生部门和执法人员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中,本身没有严格依法行政,就很难保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到位。
做到严格依法行政,首先要正确执法,文明执法,要按照法律法规的标准、程序、期限办事,执法主体合法,征收对象准确,违法事实清楚,调查证据充分,引用法律和适用程序无误。
(三)完善规章制度,提高执法工作效能
要重视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完善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能。坚持“规范、到位”的原则,突出抓好“严、准、实、细、公”五个要素。
完善规章制度。一是完善征收管理使用办法,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和已出台《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条例》做到收支规范,并注重解决计划生*工作的必要经费。二是规范完善机关制度,建立和落实计划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及过错责任追究制,明确工作职责。
坚持“规范、到位”的原则是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实践中,计划生*执法人员要自觉规范执法行为,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卷宗;把面对面的思想工作做到位,把社会抚养费的数额征收到位,使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生育的当事人切实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具体地说,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
“严”,就是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按照“七个不准”的规定,实行一步到位工作方式,严明纪律,亮证执法,严格依法管理,依法办事。
“准”,就是准确掌握靠前手资料,准确运用法律法规条文,不擅自增设与计划生*有关的收费项目,不擅自提高或降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自觉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实”,就是结合实际,实事求是。征收对象家庭的情况千差万别,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进行分类确定,如果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根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确有困难”的情况分期缴纳。
“细”,就是作风扎实细致,从调查取证做出书面的征收决定、送达等相关程序到按照“一案一卷一制作”的要求,规范法律文书和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等,执法人员都要作风扎实,工作深入细致。
“公”,就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把依法行政的整个过程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坚决杜绝“人情案”和随意减少社会抚养费征收额的违法行为,将征收情况在当事人所在村委、单位的政务公开栏中公布。
(四)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实行综合治理
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不仅需要计划生*部门的密切配合,尤其是公、检、法、司等部门的协调一致、综合治理才能实现。
首先,计划生*部门严格执法。只有计划生*部门的执法行为合法,在征收社会抚养费过程遇到阻力,司法部门才能积极配合,发挥职能,解决困难。
其次,相关部门发挥作用,积极配合,综合治理。
仅靠计划生*部门的执法活动并不能完全解决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到位率低的问题,还需要公、检、法、司法等相关部门的支持,特别是人民**的配合。
人民**对计划生*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社会抚养费案件,要积极审理,依法执行。
公安部门要为计划生*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提供良好的执法环境,对破坏阻碍执法的要依法严厉打击。
检察部门要对影响社会抚养费征收造成严重后果的计划生*违法案件,积极依法,使违法者及时受到法律制裁。
最后,建立有利于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的工作机制。
用工作制度、责任目标等管理措施在相关部门之间建立相互密切配合、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增强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心,调动职能部门的积极性。
如人大在对人民**的责任目标管理中,对申请强制执行的社会抚养费案件立案率、结案率、执行到位率有一个明确规定,以增强人民**强制执行的力度。
党委政府在对计划生*行政执法部门的责任目标管理中,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要达到一定的比率等等。
总而言之,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不仅关系到计划生*法律法规的执行问题,而且直接影响到我国社会经济与人口的协调发展,关系到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关系到我们民族素质的提高,因此,必须把其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认真抓实、抓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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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计划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由**市计生委主任李建华负总责。
市计生委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由李建华任组长,罗朝金、吴幼章、刘德华、罗进川、龚家保、王锡寿任副组长,曹秦蓉、张益佳、张淑君、彭伟、杨永清、何容琴、青健、游肖华为成员,负责领导和指导全市行政处理(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等各项行政执法工作。
各区(市)县计划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由计生局局长负总责,各科、室分别按职责分工负责承办各项行政执法工作。
市计生委对各区(市)县计生局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纳入对各区(市)县计生局及委内各处(室)目标管理。各区(市)县计生局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把行政执法任务分解落实到科室、乡镇(街道)教科文卫(社会事务)与计生办,并指导监督其按要求落实各项行政执法任务。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
(一)加强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市、县两级要制订各级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实施培训,不断提高各级计生干部的执法水平。凡新申领行政执法证的,都要进行培训,考试合格的才予以办理。
(二)严格执行计划生*规范性文件逐级备案制度。市计生委各处(室)、各区(市)县计生局在草拟规范性文件时,市、县两级政法处(科)要进行指导,把好法律法规关。规范性文件出台后,要逐级备案,确保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三)严格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原则。
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流动人口计划生*工作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条例、**市流动人口计划生*管理规定、国家计生委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管理办法、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标准及第二胎优育原则、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产*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法规纪律处分规定、条例、统计法、会计法、审计法、预算法、四川省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四川省避孕药具管理办法、人事工作有关条例等,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行计划生*“七个不准”,真正做到文明执法,正确执法。
(四)严格执行计划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要经常开展计划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要将监督检查改进工作结合起来。要主动争取各级领导机关的检查指导与监督。要坚持半年一抽查,年终全面考核的办法。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内容的分解和考核指标
(一)政策法规处
1、负责计划生*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草拟工作;负责法律、法规贯彻周年的报告;承办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的具体工作;负责对基层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流动人口计划生*管理工作。
2、负责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工作,对持有行政执法证人员的培训面达到95%以上。
3、指导基层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年终检查基层执法文书达标率80%以上。
(二)宣传教育处
1、负责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及大部分人普法教育工作。大部分人法规知识宣传教育面达90%以上。
2、人口与计划生*基础知识教育课程中安排一定课时的法规知识教育,人口与计划生*基础知识教育面达95%。
(三)规划统计处
1、负责人口规划、年度生育计划的制定、落实及管理工作,负责人口与计划生*统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2、人口出生率控制在9.00‰以内,严格执行生育计划办理程序,计划生*率达到94%。
3、人口与计划生*统计应及时、准确全面;严肃查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等违法行为。
(四)科学技术处
1、组织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节育技术、生殖保健服务,指导已婚育龄夫妻落实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措施,及时率达到90%,“三查一治”服务面达到90%以上。
2、严格执行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标准,定期组织专家开展鉴定工作,负责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治疗与管理工作,确保受术者安全。版权所有
3、负责基层计划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及建设的指导工作,负责查处假证明、假手术等违法案件。
(五)财务药具处
1、积极组织开展避孕药具执法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药具违纪违法案件。
2、保证免费发放的药具渠道畅通、品种、型号齐全。
(六)办公室
1、切实加强机关保密工作的管理和档案管理,保证无泄密事件。
2、加强防火防盗和交通管理工作,防止失火、盗窃和交通事故的发生。
3、保证机关职工无违反计划生*法规的现象。
(七)监察室
1、督促基层及时查处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的案件,当年案件查处率不低于90%。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查处市计生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职工违纪违法行为。
3、指导基层搞好计划生*政务村务公开,并加强检查督促。
(八)人事处
1、负责计生系统工作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的落实工作。
2、负责公务员的行政执法和公共知识的培训工作,负责技术人员的职称晋升工作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新任职干部任职前的法规教育工作。
(九)区(市)县计生局
负责计划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宣传教育和实施工作;负责本地区人口规划和年度生育计划的制定,负责独生子女病残儿、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工作;负责计划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和组织技术服务工作;负责对违反计划生*的法律法规及《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工作;负责行政应诉、国家赔偿工作;负责计划生*财务管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处理,人口与计划生*财务考核等工作。
对执法违法或发生执法过错责任的,按《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四、考核办法
1 计划生*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
1.1 计划生*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
目前,在绝大多数乡镇、社区都制定了比较健全的计划生*管理制度,对各类各级工作人员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
但是对于计划生*档案管理制度的建设、责任划分、考核却很少过问。
现阶段,计划生*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档案资料收集、整理效率低下,管理不集中,信息资源缺乏整体性。
制度建设不完善,有价值的档案材料得不到充分的重视,资料收集效率低下,信息管理和档案管理严重脱节,档案工作逐渐失去了其自身的完整性,很多的档案信息资源缺乏有效的整合。
1.2 计划生*档案管理手段落后
现阶段,计划生*档案管理过程中手段和方法都比较落后,这和相关领导部门的不重视有很大的关系。
在很多基层地区计划生*档案管理依然采用人工方式进行处理,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数据库技术在计划生*档案管理中应用较少。
传统的人工管理方式,不仅工作效率低下,而且还很容易出现错误,对计划生*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和科学性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此外,计划生*档案管理法规政策落实不到位。
尽管最近几年,国家制定出台了多种法规和政策,但是这些法规和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法规执行能力不足。
1.3 计划生*档案管理人员工作素质参差不齐
人才专业素质是影响计划生*档案管理质量和效率的又一个重要因素。
目前,从事计划生*档案管理工作的专业工作人员在专业素质、专业理论水平和文化程度方面还存在很大的差异性,人员配置随意性大,人员流动性大,高素质专业人才普遍缺乏。
工作队伍专业知识掌握程度不足,并且计划生*档案管理缺少专职人员,大多数是由从事行政、工会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兼职的。
现阶段,计划生*档案管理人员少,专业技术跟不上时展进程,缺少正规培训的机会,存在专业知识老化,知识面狭窄,知识结构不合理的现象。
此外,计划生*档案管理工作由于缺少重视,薪资待遇较低,难以全面调动起计划生*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工作效率低,经常出现重大错误,不利于我国计划生*工作的顺利开展。
2 计划生*档案科学管理措施分析
2.1 强化制度建设
在原有档案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完善了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
按照《档案法》规定,在档案局的具体指导下,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即:档案保管制度、档案查、调阅利用制度、档案收集制度、档案整理制度、档案工作安全管理制度、档案统计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档案员岗位职责。
将这八项制度切实落实到实际,促进其在档案管理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同时,还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要保证档案室条件完备,基本符合档案室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等要求,保证档案的安全存放。
档案人员办公室还配备办公桌椅、电脑、复印机,为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
2.2 强化自身建设
强化计划生*档案工作安全靠前的意识,建立必要的投入保障机制,改善库房保管条件,严格遵守规章制度,落实档案安全管理责任,抓好汛期、黄梅天、极端高温天的档案库房巡查,确保档案安全万无一失。
不断提高计划生*档案安全保管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确保档案信息安全和实体安全。
做好创建测评自查验收工作,按要求填报《先进(合格)综合档案室申报表》。
通过共同努力,寻找工作中的短板,真抓实干,确保计划生*档案管理更加规范和科学。
北京市人民**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 第23号
《北京市人民**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条例〉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3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常务委员会
2016年3月24日
北京市人民**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条例》的决定
(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发展改*、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工作负主要责任。
三、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五、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行政部门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期限,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六、删去第十八条。
七、删去第十九条。
八、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九、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九条,靠前款靠前句修改为: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并删去该款第二项。
十、删去第二十二条。
十一、删去第三十三条。
十二、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享受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十三、删去第四十一条。
十四、删去第四十二条。
十五、将有关条文中的市和区、县修改为市、区,区、县修改为区,计划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修改为新闻出版广电,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修改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条例
(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条例修正案》修正 根据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靠前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 计划生*技术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靠前章 总 则
靠前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国人口与计划生*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和与计划生*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工作。
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工作。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工作费用。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综合信息系统,负责人口与计划生*综合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出生和死亡、人口迁移等人口变动和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工作。
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发展改*、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人口与计划生*目标管理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奖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工作的要求,做好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行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计划生*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计划生*家庭发展经济。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的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工作纳入村(居)规民约,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宣传教育,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工作管理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第十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行政部门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期限,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第十九条 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靠前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第二十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二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本市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推行计划生*的奖励、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奖励费发放和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 计划生*技术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市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从事计划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婚前教育和优生指导,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承担计划生*及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 政府免费向已婚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避孕药具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计划生*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卫生和计划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技术服务,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条 实行计划生*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职工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休假期间视为劳动时间;农村居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照顾。
第三十二条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手术。
第三十三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享受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三十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在给予农村福利时予以适当限制;聘任为干部的,应予解聘。
第三十七条 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奖励和优待政策,有关当事人可以向卫生和计划生*行政部门举报;卫生和计划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落实,并对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予以支持。
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一、报名和志愿填报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的应届毕业生;
(4)在上一年度参加全国统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报名办法
申请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须在其户籍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报名。符合条件的所有考生均应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
省级招生委员会可按照以考生户籍为主、与在本地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一定学习年限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就报名条件、时间和有关要求作出具体补充规定。
在中国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所在省(区、市)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可在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地点报名。
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教育考试院、考试局、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统称为省级招办)应要求本省(区、市)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认真履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职责,根据报名条件,严格审查考生报名资格。
4.考生志愿的填报
考生志愿表的设置和填报办法应有利于体现考生报考意愿,有利于录取管理,有利于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考生志愿填报方式、时间和办法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以及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规定后,参考高等学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各省级招办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填涂志愿表(卡)的技术指导。
考生填涂的报名登记表、志愿表(卡)等,内容应真实、准确。因考生本人填涂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二、考生电子档案
5.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
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有高中新课程毕业生的实验省份要提供应届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
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6.省级招办应根据教育部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订本地区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考生信息采集的内容,要适应高等学校录取时对考生综合评价的要求。
7.省级招办须建立完整的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组织信息采集部门(单位)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本省(区、市)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治品德考核
8.思想*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或省级招办另设的专门附加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9.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0.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省级招生委员会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订体检工作的组织办法,由县级(含)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
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
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省级招生委员会应在本省(区、市)指定一所终检医院,并负责协调终检医院对有关方面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11.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五、考试
12.教育部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省级招生委员会或高等学校承担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有关工作。
13.全国统考(含分省命题)试题的命制和答案及评分参考的制订,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负责。教育部授权有关高等学校自行命题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14.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各省(区、市)受权组织命制的高职单独招生考试及艺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高等学校受权组织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15.各级招生委员会和有关高等学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和考试管理规章制度,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进行管理,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靠前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靠前时间直报本省级招办,省级招办接报后须立即同时报告本省级招生委员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6.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由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
17.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考试时间表由教育部。
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可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确定并本省(区、市)组织的高职单独招生考试、艺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具体时间。
18.考点应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增设考点,须报经省级招生委员会批准。
19.民族自治地区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或专业(类)招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自行命题,组织考试。
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报考用汉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在参加全国统考时,汉语文由教育部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汉文字答卷;其他各科(包括外语试题的汉语部分)可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
有关省、自治区在考汉语文的同时,也可以考少数民族语文,并负责命题(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报教育部备案)。
汉语文和少数民族语文的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但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合格水平,方能录取。
20.全国统考答卷的评阅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有关省(区、市)可根据命题机构提供的答案及评分参考,结合本省(区、市)考生答题实际情况,制订评分细则。各省级招生委员会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评卷管理,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
各省(区、市)应加强评卷基地建设,高等学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进行计算机网上评卷的省(区、市)要严格按照网上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
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命制试题的有关省(区、市)须按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要求上报有关科目试卷抽样数据。
21.因公长期在非户籍所在省(区、市)工作的人员或其随身子女,确需在其工作或学习地借考的,在两地试卷相同的前提下,由考生向工作或学习单位所在地及户籍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可在考生工作或学习所在地的省(区、市)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考生答卷的评阅及录取事宜由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处理。
六、招生章程
22.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23.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且必须经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
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经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
民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类型、层次的简称。
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高等学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高等学校须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及管理平台;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须于4月15日前完成对所属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
24.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高等学校应在省级招办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寄送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
25.省级招办负责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等学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七、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26.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可按有关计划编制工作要求编制本校的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和各高等学校须按有关计划管理办法编制、调整、执行招生来源计划。
27.高等学校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
28.部分高等学校经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教育部核准备案,可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少量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高等学校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严禁虚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区、市)招生。
29.安排跨省(区、市)招生的本科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凡有预留计划的高等学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超级秘书网
30.高等学校须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及“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其主管部门。
3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省(区、市)所属高等学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省(区、市)属高等学校拟安排的跨省招生计划,应由高等学校所隶属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一与有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安排。
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单位)所属高等学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
以上就是计划生育规章制度十篇(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制度)的详细内容,希望通过阅读小编的文章之后能够有所收获!更多请关注倾诉星球其它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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