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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部分判决不服的民事上诉状范文,——不服裁定民事上诉状实用2份

投稿:冯小宝丶日期:2023-11-20 08:04:12人气:307+

对部分判决不服的民事上诉状范文

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一审**认为被上诉人所建违章建筑没有对上诉人的通行、排水、通风、采光造成妨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争议属土地使用权纠纷,应由*相关...,接下来具体说说不服裁定民事上诉状实用2份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

住址:XX区XXX号 电话:XXXXXXX

对部分判决不服的民事上诉状范文,——不服裁定民事上诉状实用2份 被上诉人(一审靠前被告):李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XX区XXX号

被上诉人(一审第二被告):李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XX区XX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权纠纷一案,不服XX区人民**(2012)X民X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2012)X民X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

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一审**认为被上诉人所建违章建筑没有对上诉人的通行、排水、通风、采光造成妨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争议属土地使用权纠纷,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处理,不应由**直接处理的认定错误。

被上诉人所建违章建筑位于上诉人的院子内,是对上诉***的侵犯。

上诉人提供的《房地产所有证》、《实测户地图》、《XXX市****产籍管理中心》等证据材料明确记载了上诉人所属院子的四址范围。

被上诉人现所建房屋位于上诉人院内原先井台之处。

1958年国家实行房改进行**经租,将属上诉人的8间房屋进行经租。

但并未对上诉人的井台进行改造、经租。

该井台作为上诉人生活的必须部分,属于上诉人个人合法财产。

所以,从1958年至今,该井台的性质没有改变。

被上诉人在没有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前提下,擅自将房屋建到上诉人院内,是对上诉人合法权益的公然侵犯。

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个人侵占。《*******物权法》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望二审**能够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XX市中级人民**

上诉人:

年 月 日

——不服民事裁定上诉状范本2份

对部分判决不服的民事上诉状范文 第2篇

上诉人(原审**人)黄永明,男。

委托**人徐顺生,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永明不服罗山县人民**(2010)罗民立初字第3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称,罗山县人民**不予受理本案的`法律依据是法释(2004)5号,其与《企业破产法》及法释(2007)10号相抵触,应不再适用。

依据《企业破产法》及法释(2007)10号之规定,有关债务人的其他民事诉讼,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和人民**内部职能分工,由相关**庭以独任**或组成合议庭的方式进行**。

请求撤销原裁定,并**指定罗山县人民**立案。

本院经**认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提起,并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根据案件性质和人民**的内部职能分工,由相关业务庭以独任**或组成合议庭的方式进行**。

因此,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和债务人的其他财产纠纷,应当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分别**,并行不悖。

在罗山县人民**受理罗山县金属包装制品总厂破产申请后,上诉人罗山县佳友木业装饰材料厂向罗山县金属包装制品总厂清算组主张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而诉至**,罗山县人民**应当受理并应按照**程序进行**。

罗山县人民**不予受理适用法律不当,裁定错误,应予撤销。

依照《*******民事诉讼法》靠前百零八条、《*高人民**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靠前百八十七条,《*******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罗山县人民**(2010)罗民立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罗山县人民**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永宏

审 判 员 邰本海

审 判 员 黄共田

二O一?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孔玉

对部分判决不服的民事上诉状范文 第3篇

上诉人:xx公司,住所地xx,**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人:xx 董事长

被上诉人:xx,男,汉族,1985年6月21日出生,住在xx,公民身份证号xx

上诉人不服xx区人民**(2016)皖xx民初xx号民事裁定书之裁定,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指定一审**进行实体**。

事实与理由

一审**认为xx公司与xx之间的经济纠纷属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产生的纠纷,不存在*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照《*高人民**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精神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做出驳回**的裁定。上诉人认为一审**的裁定是不合理的,理由如下:

《*高人民**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界定的范围是职工在执行公务期间向单位借款没有及时冲账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显然与本案的事实是不一致的。

本案中,上诉人并不是依据被上诉人没有及时向公司冲账的凭证向其索要借款,而是依据被上诉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向其索要借款。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签字确认的《关于xx在公司财务挂账及未交办公用品的情况说明》具有*等主体之间的借据性质。

虽然被上诉人的借款是其在职期间执行公务的预支款项,但是2013年11月份已经从xx公司离职。

2015年4月17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了一份关于被上诉人在职期间向公司借款的情况说明,被上诉人对上述借款表示认可并签字确认。

上诉人出具该份《情况说明》所要证明的内容是被上诉人虽然已经从公司离职但仍然欠公司借款共计***元,被上诉人签字确认表示认可上述事实。

因此,该份《情况说明》具有*等主体之间的借据性质,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xx市中级人民**

具状人:

xx年x月xx日

对部分判决不服的民事上诉状范文 第4篇

上诉人:张俊斌(居民身份证:.......)男,19..年..月..日 出生,汉族,汉。

被上诉人:沈阳铁路局(**机构代码:11760163-),住所地:沈阳市和*区太原北街4号。法定**人:王占柱,系该局**。

上诉人不服沈阳市和*区人民**,[2014])沈和民四初字第557号民事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2014]沈和民四初字第557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

2、因本案所发生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裁定依据与事实不符,“予以驳回”毫无道理。

事实上,上诉人在2013年6月25日,即到和*区**立案庭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立案。

但立案庭却说:“**有话,凡涉及铁路的劳动争议案件,只登记不立案”。

为此上诉人还与立案庭理论了一番。

但作为上诉人对此很无奈,也只能是按照立案庭的要求将1.**状;2.身份证复印件;3.《不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三份材料留下后离开。

事后细想感觉不对,立案庭具体是怎么登记的?上诉人一概不清。

于是7月4日又到**立案庭,询问登记没有?何时能够立案?结果并没有登记,而是在上诉人的追问下才在电脑登的记。

为此上诉人还特意强调,不能因此使上诉人丧失诉权效力,错过法定**讼期限。

立案庭则一再承诺说:“只要登了记,就不会的!”事后的7月11日、12月19日上诉人又分别到立案庭,追问何时能够立案?但每次得到的答复都是:“她们也没有办法,只能等”。

(为防止事后无人认帐,有找立案庭时的录音佐证)

上诉人从事专兼职法律顾问工作20余年,对诉权的时效问题十分重视。12年来上诉人一直在**合规,通过各种途径与方法主张合法权益,而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侵权与违法违约行为始终处于持续状态。

因此《裁定书》所说的“原告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讼,原告的'**不符合法定的条件,”与事实不符,“应予驳回”则毫无道理。

二、立案与**衔接不够,**庭未审立案条件

本案符合《民诉法》第119条所规定的四个条件,应当立案受理。

上诉人也已于2013年6月25日在和*区**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将劳动争议**状、身份证复印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立案所需材料交到立案庭。

但立案庭却以“**有话,凡涉及铁路的劳动争议案件,只登记不立案”为由,长期拖着不予正式立案,导致上诉人正式立案时超过15天法定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期限,其责任应由**立案庭承担。

初审法庭通过普通程序**,被上诉人违法违约行为的基本事实已清,侵害上诉人合法权益违法违约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对被上诉人所做出的“不称职”错误考核认定与“末位淘汰”违法违约行为上诉人一直在通过各种途径与方法(与被上诉人沟通、协调、*、***等)主张**,从未停止。

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与诉讼主张,没有提供出任何实质性的事实反驳证据;本应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判决;本应庭审前处理的程序问题;然而却在庭审后不判决,而做“驳回**”裁定,这说明**立案庭与**庭之间的沟通与衔接存在问题。

其做法更与*高人民**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不符。

请上级**一并核查。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驳回**事由不存在,案件诉讼受理费确定错误!

沈阳市中级人民**

对部分判决不服的民事上诉状范文 第5篇

上诉人:赵XX,男,19XX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兴安街道XX村XX号。

被上诉人:杨XX,男,19XX年8月28日生,汉族,安丘市兴安街道XX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刘XX,男,19XX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丘市健康路161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2011)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

1、**撤销安丘市人民**(2011)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原**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决认定:刘XX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XX波,杨XX作为XXXX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首先,刘XX与杨XX的转让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200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4页倒数第1—2行)明确记载:原告(刘XX)对该房屋无所有权,其向被告(赵XX)主张腾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既然刘XX无房屋所有权,那么他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合法?他有没有**来签订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呢?有点法律常识的百姓都会做出正确的判断,他显然无权签订该房屋转让协议。

另外,被上诉人杨XX在(200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中,是作为刘XX的证人参加诉讼,是刘XX一家人为了在购房时省点钱的顶名者。

他既不是买卖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建造人,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该房原始购买者名义上是刘XX。

2010年1月16日,杨XX与刘XX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杨XX所有,与事实完全不符,该约定没有效力。

但原审**却置生效判决这样的法定证据于不顾,错误的认定该协议有效,并认为退还给杨XX是有效的。

显然是大错特错。

杨XX自始对该房就没有任何**,怎么会出现一个退回房屋给杨XX的结论呢?

其次,原审**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

上诉人自2006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住该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审中,原审**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还是非法的**。

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

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

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却不予**,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二、原**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

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是通过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

(200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四页22—23行):争议房产系XXXX居委会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

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还没有确权。

转让房屋之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审**如此确认显然错误适应法律。

三、原审****程序违法。

1、原**决虽然名义上采用普通程序**,但事实上在**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员**。

2、判决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然载明判决时间为2011年4月20日,但送达给上诉人的时间为2012年5月16日,这距离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过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审**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显然为刘XX与杨XX恶意串通,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谓合法**制造的蹩脚的伎俩。

上诉人于2006年自刘洪波之母张XX手中以16万的价格购得此房,装修后居住至今。

当时刘XX年仅16岁,为在校学生,还不具备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购房者是其母亲,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

上诉人在购房时虽然没有与张XX签订书面协议,但张XX、张XX收下了上诉人的10万元现金,上诉人实际占有该房,并进行彻底装修。

从常理推断,上诉人与张玉环的关系显然是房屋买卖关系。

张XX、张XX虽称该款是借款,但上诉人与张XX经营的是一样的业务,是竞争对手,流动资金都不够,凭什么借给张XX8万元后又借给其姐姐张XXX2万元?

对部分判决不服的民事上诉状范文 第6篇

上诉人: 王XX 男 1955年4月6日出生 ** 武汉市人

住所:武汉市武昌区毛家巷正街97号 电话:

被上诉人:湖北省人民***

法人**:敬大力 该院检察长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356号 电话:67888314

上诉请求:**撤销(2008)洪民立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责令原审****受理,或者发回原审**重新**;

事实和理由

一、上诉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

上诉人完成了举报,依据被上诉人公布的[举报须知]规定,向被上诉人索取应当得到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是维护应得的劳动报酬**。被上诉人违反承诺是明显的违约失信行为,双方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立案的四个条件。

二、一审**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适用法律不当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对符合本法第108条的**,必须受理;

一审**以上诉人的**:_不属于人民**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_,而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和个人不得侵犯。

被上诉人在对上诉人举报奖励上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侵害了上诉人的荣誉权(受表彰)和财产权(奖励)。

上诉人**至人民**主张**,这正是人民**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一审**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错误。

此致武汉市中级人民**

上诉人:王XX

——常用的经典民事裁定上诉状(二)份

对部分判决不服的民事上诉状范文 第7篇

上诉人:陈xx,女,汉族,19xx年9月12日生,住xx市二七区xx村。

被上诉人:刘xx,男,汉族,19xx年8月25日生,住xx市xx区xx·办事处xxx村18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20xx)x民一初字第37xx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撤销一审错误判决,并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2、诉讼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判令离婚,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xx年恋爱至20xx年4月10日登记结婚,在长达近一年的时间里,两人共同度过了漫长而又甜蜜的热恋岁月。两人从相识、相知到相爱,关系从恋人到夫妻,两人的感情也随着甜蜜爱情的浇灌,由热恋到结婚,双方相互了解,性格相投,爱好一致,自然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

登记结婚不久,即20xx年4月26日,上诉人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残疾,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感情不但有破裂,反而使被上诉人更加关心、爱护、体贴上诉人,双方恩恩爱爱、卿卿我我的步入了婚礼的殿堂,即20xx年4月举行了婚礼,这些都是铁的事实,这些事实不会随着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残疾,也不会因为被上诉人的母亲劝说被上诉人离婚甩掉累赘而改变。

被上诉人在先后离婚诉讼中,均系母亲被迫而实施,被上诉人的表里不一,内心对上诉人及和上诉人温馨浪漫的共同生活非常思念、牵挂之恋,根本不愿意弃这个以前曾经拥有温馨的家,根本不愿意和上诉人离婚,导致今天两人离婚只是被上诉人父母被迫所致,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有很好的感情基础,双方相互思念,如果人为的把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拆散,还不如成全被上诉人和上诉人,而一审**对此不予查明,人为的认定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显然错误,请二审人民**查明本案事实后,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二、一**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债务为元,错误。

1、上诉人向其父亲先后借款共计115600元的共同债务,应**认定。

上诉人于20xx年4月26日发生交通事故,在xx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xx年10月31日出院,住院治疗费104660元。

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上诉人母亲看到上诉人伤情严重,就制止被上诉人不准到医院陪护上诉人,在住院期间,所交的医疗费自然只能向自己的父母借款。

出院时,共向其父亲借款110000元整,而交通事故的肇事方于20xx年3月26日才向上诉人赔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计86300元。

而一**决连最起码的先后时间不予考虑,就径直对上诉人先后向其父亲陈xx借款共计115600元因被上诉人的签名、系父女关系不予认定,明显错误。

2、上诉人获得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费用系上诉人的个人财产。

上诉人因交通事故致残,且在事故中承担重要责任,获得的赔偿费用86300元仅是总费用的40%。

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夫妻一方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因此,上诉人获得40%的赔偿费用应系上诉人的个人财产。

而一**决混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概念,获得赔偿的费用86300元和共同债务115600元相互冲抵后,就是共同债务,显然错误,望二审人民****查明本案事实后,予以改判。

三、一**决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拥有的四层房因拆迁而获得的补偿费16万元的共同财产不予认定,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xx年4月10日登记结婚,俩人为了有一个温馨而又美满的家庭,于20xx年10月在xx市郑东新区栋十里铺村建设了栋 400*方米的二层房,该房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后共同建设的(有建筑许可证为证); 20xx年初,因规划被拆迁,*对该房屋补偿了16万元***(*方米400元),该房屋拆迁补偿费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所有。

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再三申请**对该房拆迁补偿进行**,而一审**对该房的建设时间、坐落λ置、拆迁时间、补偿标准、补偿费用的多少不予查明,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认定,明显错误。

四、一**决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举行婚礼时收取的礼钱5900元不予查明,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举行婚礼时,收取的礼钱5900元,系被上诉人个人占有,在一审诉讼中,被上诉人对此也予以认可,而一**决对此不予查明,望二审****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

五、一**决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分居期间所需的抚养费只字不提、人为的不予查明,明显错误。

上诉人因发生交通事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后,被上诉人母亲为使自己的儿子摆脱累赘,为使其再找到一个漂亮而又能干的妻子,不顾街坊邻居的劝阻和嘲笑,于 20xx年6月底把上诉人驱出家门,遗弃上诉人。

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

”上诉人系被上诉人的妻子,因此,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从遗弃之日起至今的抚养费,即从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10月31 日期间的抚养费,月为600月,抚养费共计24000元。

而一**决对上诉人遗弃至今的抚养费不予查明、人为的回避,显然错误!请二审人民****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

六、一**决判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后一次补偿9000元抚养费,不足以维持上诉人的正常生活,明显太低,应予增加。

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致大脑偏瘫,虽伤残程度仅为八级,但劳动能力已完全丧失,现上诉人仍需要继续治疗,一年所需费用25000元左右,而一**决判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判令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上诉人抚养费仅为9000元,该费用还不够维持上诉人半年生活所需的费用(含医疗费)。

因此,一**决判令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上诉人抚养费明显太低,应予增加,或者按年支付抚养费一次(xx月按600元,xx年为7200元),至上诉人再次结婚日止或恢复劳动能力日止。

综上所述,一**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明显错误,请二审人民****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对部分判决不服的民事上诉状范文 第8篇

上诉人xx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县城人民中路。

法定**人赵xx,**。

被上诉人王xx,男,50岁,汉族,住宝丰县xx镇沈河村。

被上诉人***,男,40岁,汉族,住宝丰县xx镇古垛村。

上诉请求:

1、**撤销(2004)x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裁定书,发回xx县人民**重新**;

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2004)x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驳回上诉人**不符合民诉法第108条规定

该案被上诉人王xx借款,***提供担保,在贷款催收协议书上除王xx和***签字之外,在借款人处多加盖xx县xx镇陶瓷厂公章。**即以将王xx列为被告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为由驳回**。

上诉人认为,信用社提供的贷款催收协议书存在的一点瑕疵,在借款借据、借款合同等资料佐证下,并不足以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况且,此案二被告缺席且未举证,放弃陈述申辩**,**在被告放弃辩解和举证的情况下,应当依照信用社**作出不利于被告的裁判!

此外,民诉法第108条关于**条件要求“有明确的被告”,而未要求有适格的被告,上诉人**时所列被上诉人非常明确, 至于被告是否适格,系实体**问题,而非程序**问题,被告不适格的裁判结果只能是驳回诉讼请求,而非驳回**!

二、一审**确定案件受理费金额错误

对于驳回**的案件,*高人民**在对河南省高级人民**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不予受理、驳回**和驳回管辖权异议案件,按照非财产案件收取受理费。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的规定,此类案件受理费一律为50元。一审**确定案件受理费826元由上诉人承担违反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确定案件诉讼受理费错误!

xxx市中级人民**

上诉人XXX

——不服裁定民事上诉状实用2份

对部分判决不服的民事上诉状范文 第9篇

上述人(原审被告):张××,女,××岁,××省××县人,住本县渠江路66号。

被上述人(原审原告):陈××,男,三十一岁,××省××县人,住址同上。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县人民**于一九九×年×月×日(50)民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上诉的理由和请求如下:

原判决认为:双方婚姻系父母包办,缺乏感情基础。婚后不久,双方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和打斗。**来,女方毫无根据地怀疑男方另有外遇,经常到男方工作单位吵闹,影响工作,双方感情日益破裂。为此,夫妻分居已两年。现男方提出离婚,**调解无效。经**,证实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法和解,因此判准离婚。

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和理由,是不正确的。

我与被上诉人的婚姻,虽系父母包办,但订婚后,我们彼此不断约见,进行交流和了解,彼此印象不错。

结婚也是被上诉人自愿的,没有异议,这有亲友可证。

我们结婚已有几年,生下了我们自己的孩子,在生活中并无大的分歧。

根据这些事实,是不能认定我们没有感情基础的。

况且,认定父母作主,必然无感情,这是形而上学的观点,不能成立。

只是由于近一两年来被上诉人在经济上和生活上对家庭照顾不够,始有争吵。

但争吵的内容毕竟只限于“家庭琐事”,原**决也是如此认定的。

因琐事争吵而判决离婚,于法无据。

至于我去对方单位反映情况,方式上欠妥,但目的却是为了解决问题,为了和好,原审据以为判离理由,未免武断。

至于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另有别恋,也不是原判中所说的“毫无根据”。

早在两年前,上诉人发现被上诉人与邻居邓××关系暧昧,后经多方了解,并有周围同志及邻居证实,他们的关系确已越出正常的范围。

经过上诉人的劝解,被上诉人对此有所收敛,但还是背着我和邓××发展不正常关系。

去单位反映,既是为了家庭,也是为了被上诉人不致越陷越深,铸成大错。

原审不查究竟,得出了错误的判断。

据上所述,只要被上诉人出于至诚,放弃错误思想,改善夫妻关系,我们俩完全可以恢复和好,破镜重圆。我也有缺点,愿今后改正。为了家庭的幸福,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不准离婚。

××县人民**转送

××市中级人民**

上诉人:张××(盖章)

20××年×月×日

对部分判决不服的民事上诉状范文 第10篇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女,生于1976年4月12日,汉族,现住……。**住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男,生于1972年8月12日,汉族,住**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市海淀区人民**(2012)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一、撤销**市海淀区人民**(20**)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重新审核和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并**合理分割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业经**市海淀区人民**做出一**决,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一、一**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明显故意偏袒被上诉人。理由有三:

1、一**决“经**查明”部分认定:“2003年8月回国后二人(指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306号房屋内居住生活,郭某于2006年再次去**攻读MBA,马某于2008年再次去**学习”。

由此可见,郭某和马某长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市海淀区某楼某号房屋,这个某号房屋,不是二人的临时居所,最起码的生活必须的家具家用电器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吗?马某主张306号房屋内家具家用电器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官仅**郭某一句“不予认可”,马上就对马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了,马某的所有财产全部顷刻间化为乌有,强行剥夺了马某合法的财产**,就这样让这个为婚姻无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华且无过错的弱女子净身出户了。

一审**哪怕只认可共同生活十几年只有一张床,一个沙发是夫妻共同财产也能安慰马某受伤的心啊!二次庭审中,上诉人多次强调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家具家用电器、日常生活用品,并请求**分割。

一审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没有共同财产”后,就对上诉人所要求分割306房屋里的夫妻共同财产到底有没有连问都懒得追问郭某。

郭某绝不可能自己抢着去承认有床、沙发、电脑等等共同财产去拿过来分割。

马某与郭某在306号房屋共同生活十几年,没有共同财产连鬼都不相信!上诉人认为:一审法官没有以事实为依据,妄下论断,人为的剥夺马某合法的财产**,这是不公*的!一审**判决离婚的同时不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认定和判决,是非常明显的错误,人为的错误!

2、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一**决犯有有证据不认、对重要证据的质证存在疏漏的重大错误。2013年3月27日靠前次庭审,被上诉人郭某对上诉人马某质问所涉及问题已经认可,证据如下:

(1)、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

(2)、法官问郭某:是否隐满生育能力问题?郭某停顿后小声回答:不生育不等于没能力。(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 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打到**)

(4)、法官问郭某:你资助过马某学费和生活费吗?

郭某回答:没有,一次也没有。

(5)、法官问郭某:婚后还买过什么? 郭某回答:一辆汽车,回国后留给马某。(汽车属于婚后共同财产,郭某用过近五年的破车。)

(6)、法官问郭某:有没有**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郭某回答:承认该公司。

(7)、法官问郭某工作单位,月收入等。郭某回答:工作单位是某有限公司,月收入两万元。法官继续问:干什么用了?郭某支支吾吾答不出。法官说:都花了是吧?郭某回答:是,都花了。

上述对话完毕后,马某的父亲对法官连说三遍:“他承认了,他承认了,他承认了。

”法官不做声。

第二次**时(即2013年5月31日),上诉人将上述对话写成书面文字递交法庭,法官看后没有说话。

上诉人认为:上述证据是郭某在靠前次庭审中亲口承认,这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上称为“自认”,系“证据之王”,该证据法律规定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可笑的是一**决置之不理,在庭审笔录上不予体现,导致对证据的认定没有体现出法律的公*,公正。

这绝对是对上诉***的一种掠夺和藐视,严重的不公*、不正义!法官的言行有悖于其职业道德!

3、一审法官在整个庭审中明显偏袒被上诉人。

两次**,法官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案件,没有法庭调解和法庭辩论环节。

上诉人每次都是刚要张口说话,法官就说:“给你5分钟,快说!”要么就厉声呵斥:“叫你说了吗?”,让上诉人胆战心惊,吓的想说什么都忘了。

还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谎话被上诉人当庭驳斥后,法官依然采信郭某的谎话,并写在判决书中。

对马某的句句真话都要证据,否则就不予采信,没有用**的'标准对待双方,让上诉人非常气愤和不满,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上诉人的心目当中荡然无存,上诉人不服。

二、一**决适用法律不当,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以及 “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

被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与多位女性婚外情,且与他人长期非法同居,是婚姻破裂过错方,上诉人则是受害方,无过错方。

2013年3月27日靠前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

这难道不是对婚外情的自认吗?郭某多次对马某实施家暴,2013年3月27日靠前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 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打到**)这难道不是对家暴的自认吗?(家暴证明人还有:双方父母,**某公司的黄某夫妇,周某夫妇,陶某夫妇,肖某等人)。

每次家暴之后,郭某都跪地请求原谅,还请朋友调解夫妻和好。

马某愚蠢的一次又一次原谅他,以为爱情和亲情能够感化郭某。

然而郭某的出轨和家暴行为给马某心理上和身体上造成了严重的难以抚*的创伤。

一审**对郭某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以及长期的实施家暴的行为视而不见,置若罔闻的冷漠,更是给这个弱女子的心灵造成了严重的伤害,马某只能仰天质问苍天不长眼了。

经历过郭某这个阴险的丈夫之后,马某对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恐惧,需要很长的时间去重新树立三观,再重新择偶生子不知道何年何月。

郭某隐瞒不能生育的事实,直接造成马某现在37岁还未生育,错过了女人最佳生育年龄,这种遗憾终生不能弥补。

郭某蓄谋离婚,****,不承认有一点点的共同财产,对马某的这些境遇,马某只能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了。

马某将**保留对郭某二次**的**。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对前款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婚姻法解释二》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现在上诉人马某正在积极寻找郭某的财产证据,时刻准备再次提**讼分割财产。

婚姻十二年,女方美好青春年华无私付出,被无情的人阴谋离婚,深受其害,就因暂时无法提供法庭认可的财产证据,就被判绝净身出户。

深受其害的无过错方权益没有得到一丝丝的维护,品质**的过错方消遥法外,没有受到法律一点点惩罚,太不公*!不能拿一审**的错误来惩罚上诉人!

综上所述,一**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查明事实,为上诉人主持公道,**纠正一审错误且极其不公正的判决,以维**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还法律以公正、公*,还上诉人以公道!

以上就是对部分判决不服的民事上诉状范文,——不服裁定民事上诉状实用2份的详细内容,希望大家能够有所收获!更多请关注倾诉星球其它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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