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那位张同学啊日期:2023-11-23 08:07:01人气:305+
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给付问题
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接下来具体说说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的规定,父母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情况下由人民**判决。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在1993年颁布的《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父母对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来确定。
对于有固定收入的父母,应支付月收入的20%-30%作为抚养费;对于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父母,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父母,支付数额应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抚养费一般定期给付,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一次性给付。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如果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以停止支付抚养费。
对于已成年但尚未*生活,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在校就读的子女,父母有负担能力时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如果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在当地的生活水平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增加抚养费。
在2002年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抚养费的范围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校就读也仅指接受高中或高中以下学历。
从《婚姻法》中关于抚养费制度的内容可以看出,其存在以下几点立法缺陷:
《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父母,按月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然而,现代社会人们的隐性收入较多,完全有能力负担子女的抚养费。但是,为了报复原配偶一方,义务人仅以固定收入来支付抚养费,这样就侵害了子女的利益。
我国《婚姻法》对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由义务人直接将现金交付给另一方。这种方式存在问题,例如在交付过程中,原夫妻双方因言语等问题产生矛盾,使义务人临时改变主意而不支付或减少支付数额。另外,对于流动人口或身在国外的给付也不现实。
《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对拒不支付抚养费的**可以强制执行。然而,对如何执行缺乏具体规定。由于社会的变迁,城市之间、城乡之间人口流动量增大,有的人甚至在国外。对于这部分人应付的抚养费如何执行,法律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根据我国的现状,执行难度确实很大,对于那些下落不明且没有任何财产可以执行的人,**也无可奈何,只能使**的裁判成为一纸空文。
在制定子女抚养费给付的立法时,大多数国家采纳了“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子女的最佳利益应该是能够保障子女在健康和正常的状态下,增加发展身体、智力、道德、精神和社会各方面的机会和便利。我国在处理抚养费问题时,应贯彻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以更好地保护子女的利益。针对以上几点立法缺陷,提出以下几点完善意见:
应根据子女的实际生活与教育所需为最低标准,以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为基础,适当增加抚养费。
具体的标准可以由各高级人民**制定参考标准,然后由各中级人民**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
对于有特殊困难的双方都没有经济收入来源的情况,城市还可以通过领取最低生活费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然而,在农村地区,由于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善,双方都没有经济实力的情况下,子女可能无法受教育,甚至无法保障基本生活。
因此,国家应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增加资金投入,并建立一个专门的互帮互助机构来管理这个问题。
可以采用多种支付方式,并进行灵活应用。从节约成本的角度考虑,可以优先采用直接支付的方式。对于流动性大的人员,可以由**设立一个专门的账户,由**作为中间人进行抚养费的结算,以保障子女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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