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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分手男子要债败诉

投稿:想吃鲨鱼吗日期:2023-11-08 08:09:32人气:274+

恋爱分手男子要债败诉

最后法院认定这笔钱是赠与,不是借款,女方不用还。女朋友分手了。她男朋友起诉她还钱。据承办法官介绍,2008年2月,肖雪与张强(均为化名)通过网络相识并发展为恋人关系,并约定于同年1...,接下来具体说说

昨日(29日),南岸区**(重庆)公布了这起案件。由于没有借据,双方就这笔钱的性质争论不休。最后**认定这笔钱是赠与,不是借款,女方不用还。

女朋友分手了。

恋爱分手男子要债败诉 她男朋友起诉她还钱。

据承办法官介绍,2008年2月,肖雪与张强(均为化名)通过网络相识并发展为恋人关系,并约定于同年11月18日前结婚。

肖雪告诉法官,一开始他们都沉浸在爱情的甜蜜中,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越来越了解,性格差异很大,缺点暴露得越来越多,经常吵闹,于是她提出了分手。

法官表示,两人于2009年下半年正式分手。分手后,张强将肖雪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其借款5万余元。

贷款还是礼物

双方各执一词。

张强在法庭上说,从2008年4月到2009年3月,他六次从自己的银行账户中取出钱,存入他女朋友肖雪的银行账户。每次从几千元到一万多元不等,一共六次五万多元。肖雪向他借了所有的钱。

为了证明自己借钱给前女友,张强向**出具了6张银行存单和4张存单。他说,这部分证据证明他向肖雪的银行账户存入了5万多元。同时,张强出示了6张银行账户的取款凭条,显示他存入肖雪账户的钱是分阶段从其账户中取出的。

肖雪否认了借款的想法。她承认收到了这笔钱,但她向法庭表示,这不是贷款,而是当时他们在谈恋爱,男友为了表示忠诚,把钱作为礼物送给了她。既然是赠与财产,张强没有理由要回来。

拿不出贷款

确认这是一份礼物

庭审中,法官询问张强是否有借条作为借款诉讼的直接证据,张某没有。

法官说,既然是民间借贷纠纷,最直接的证据应该是借条、收据等证据。本案中,张强在肖雪银行账户的存款只能说明张强自愿存款的意思表示,而不能证明该款项属于两人之间的借款。

至于这笔钱的性质,**根据人们日常生活经验的规律推断,恋人在恋爱期间送礼是正常的。在中国,男朋友为了表达对女朋友的爱,主动给女朋友买金银首饰、手机、电脑等财物的情况很多。为此,**认定这5万元是赠与。

**最终驳回了张强的诉讼请求。

情侣经济交往中的注意事项

重庆前卫律师事务所何同宇律师就恋人之间的经济交往提出了四点建议。

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时,应出具书面借条。

双方在恋爱期间不应购买高价值的房产。如果一定要买,建议双方对形成的产权去向做出明确约定。[第页]

双方作出婚前财产约定,但不得以借款或离婚为条件约定债权债务,否则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在双方都能接受的前提下,恋爱期间的消费不妨采用AA制。

恋爱期间,男方哄女方开心,书面承诺给车给房。

这是有法律效力的。

恋爱期间,如何算男女双方的经济账?重庆晚报报业律师团成员、重庆前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何同玉对此进行了解读。

应该兑现礼物的书面承诺。

何童羽说,恋爱中,男方为了讨好女方,有时会送她一辆车,甚至一套房子。这种情况下,如果男方做出书面承诺,即使双方分手,女方也可以起诉对方要求现金。

没有书面协议是礼物。

何同玉介绍,男女恋爱期间,一方因恋爱给另一方的生活费,如外出旅游、吃饭、同居,或赠送手机、配件等物品给另一方,在法律上视为赠与,没有书面约定,也不是债权债务关系。双方一旦终止恋爱关系,一方不得要求另一方返还或者要求另一方为此承担50%的责任。

给个彩礼,离婚的时候再还。

那么,恋人一方在分手后给另一方买戒指等彩礼怎么办?

何同玉介绍,根据婚姻法解释,符合以下三种情形的,可以要求返还: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已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的;婚前支付导致支付方困难。后两种情况必须以离婚为条件。

恋爱贷款离婚后要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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