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爱听故事的流浪汉日期:2023-09-06 08:19:00人气:265+
关于土地管理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很多人还不了解,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若对个别“钉子户”实行依法征收时,如果工作流程不明确,被征收人复议或诉讼时,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可能出现程序违法,增加征迁工作难度。(二)征收工作衔接困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接下来具体说说新土地管理法土地征收流程范文
时间:2023-09-05 14:58:20
(一)征收程序尚不明确
目前,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依据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而《土地管理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征收房屋工作流程和具体作法,房屋只是作为地上附着物一并征收,房屋的私有财产属性没有得到体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缺乏有效保护。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履行“告知、确认、听证”和“两公告一登记”的征地程序,而房屋征收也只需按此方式执行值得商榷。若对个别“钉子户”实行依法征收时,如果工作流程不明确,被征收人复议或诉讼时,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可能出现程序违法,增加征迁工作难度。
(二)征收工作衔接困难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门(福清市为住建部门)组织实施,但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时,房屋征收部门不予受理,认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依据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需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而目前大部分省、市、县级国土部门未设立房屋征收工作机构,也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上级国土部门也未对该项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故开展此项工作尚有难度。
(三)宗地性质复杂多样
对同一宗项目用地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时,会出现部分房屋已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其下的土地性质属国有土地;部分已建成的房屋未颁发土地证,其下的土地性质仍为集体土地。此类项目用地所属土地兼具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性质,若由不同部门实施,协调难度加大,政策易出现不平衡,工作易出现偏差。
(四)征迁补偿标准偏低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规及文件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这是针对实行宅基地安置方式而言。若无宅基地安置方式,该补偿标准偏低,被征收人无法接受。
比如,福清市城区正在实施的某片区改造项目,宅基地补偿价按区位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补偿,经测算,一般每亩宅基地补偿达几百万元,与城区4.3万元/亩的征地补偿标准相比,两者相距甚远。若按现行征地补偿标准对宅基地进行补偿被征收人无法接受。
(五)宅基地安置难以实现
鉴于历史原因,福清市城市郊区个人建房现象较为普遍,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需对该部分旧房屋实施征收。根据相关规定,对城市郊区的农村房屋征收可实行宅基地安置。但由于福清市土地供应紧张,没有足够的用地实行宅基地安置,对房屋征收只能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即公寓式安置)。由于部分被征收人不愿意被赶“上楼”,要求宅基地安置,也给征迁工作带来压力。
(六)无产权房屋处置困难
由于受规划、用地审批条件的限制,农村村民无法正常申报农村个人建房审批手续,或申报规划、用地手续繁琐、时间较长,造成农村违法建房现象较多。在一个片区改造项目中,一般无产权房屋数量约占被征收房屋的一半。若对无产权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征收工作将无法开展。同时,对此类无产权房屋的建设年限、产权状况等进行认定较为复杂。
(七)征迁补偿矛盾突出
一些舆论媒体先入为主,打着“维权”的旗号支持被征收人阻挠征收工作。部分被征收人对征迁补偿的期望值很高,漫天要价或要挟政府,若不能满足其不当要求,就拒绝协商签订协议或以上访信访相威胁,造成征迁工作未能如期完成,重点项目建设无法动建或拖延,影响了社会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原因分析
(一)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
目前,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依据不足。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靠前,《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被征收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0条规定:“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
第三,《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规定:“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第四,2011年3月17日,中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 8号)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第五,2011年4月26日,福建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1]76号)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研究制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具体办法,妥善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上述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虽然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进行了表述,但都仅限于原则上的规定,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内容,同时,在文件理解上存在歧义,给征迁工作增加难度。
(二)房屋征收机构设置不合理
以福清市为例,目前,房屋征收部门和房管部门均隶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房屋征收部门仅负责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而目前各级国土部门未设立专门的房屋征收机构和配备专业人员从事房屋征收,上级业务部门也未开展此类业务培训,基层国土部门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无从下手。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靠前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务*机构改*和职能转变方案》意见,同一件事由一个部门负责,才能解决职责交叉、推诿扯皮问题,提高行政效能。如果已有某一部门设立房屋征收机构,另一个部门再设立房屋征收机构将会降低工作效率,需要进行整合。因此,在国土部门内部再设立房屋征收机构值得研究。
(三)征迁难度大引发部门畏难心态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之前,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由住建、房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随着新条例的出台,房屋征收工作难度的不断加大,各地强征强拆引发的恶性案件屡屡发生,住建、房管部门不得不审慎对待房屋征收工作,涉及大量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未能有效配合,而国土部门因自身原因暂时难以承接该项工作,造成工作停滞。
三、建议及对策
(一)出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具体办法
房屋是一种特殊的地上附着物,其征收程序应区别于一般地上附着物,建议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拟定房屋征收申请、征收决定(包括通知暂停办理相关手续、上报征收补偿方案、方案论证、方案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征收决定、征收公告)、征收补偿(包括选择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申请复核评估及鉴定、作出补偿决定)、土地移交和归档、公布补偿结果与审计等征收程序。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具体的工作流程、征收文书示范文本,上级国土部门应予以规范。2012年11月,*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目前具体修改条款还未可知。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建议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或新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例》中单列章节予以明确。
(二)房屋征收工作由统一部门组织实施
建议将国有土地上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整合至一个部门,解决职责交叉、资源分散等问题,也是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的一项重要工作。
1.由房管部门统一实施征收较为适合。由于房屋是一种特殊的地上附着物,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具有鲜明的财产权属性。因此,对房屋的征收工作,需要专业管理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这项工作。由于房管部门对房屋建筑面积和结构的认定、房产评估机构的选定、补偿方案的拟定、产权的查阅等更具专业、更为便利,因此,由房管部门统一开展房屋征收工作,便于政策的衔接与一致性。若由房管部门实施,建议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或新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例》中明确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征收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便于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2.实行机构整合。有条件的地区进行机构改*,将土地部门与房管部门合并,使征迁工作既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又能快速推进。如厦门市成立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下设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处(加挂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统一负责全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有效推进征迁工作开展。
3.提高征收机构行政级别。当前房屋征收工作情况复杂、涉及面广、任务艰巨,而房屋征收机构大多为住建部门或房管部门的一个内设科室,难以适应复杂的征迁环境,建议将其提升了为政府直属的科级工作机构,便于工作协调。
(三)片区项目征迁实行同房同价
在制定同一片区、同一项目房屋征收政策时,应遵循同房同价原则,便于工作协调。如福清市在福厦铁路工程、福泉高速公路扩建工程等部分重点项目房屋征收中,由于实行宅基地安置方式,不管是国有土地上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均实行同房同价、同地同价,减少了社会矛盾,快速推进征迁工作。
(四)实行多种安置方式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有三种: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宅基地安置。宅基地安置方式又可分为安置区集中安置和自择宅基地安置两种。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有条件的话,应实行安置区集中安置;若无条件设立安置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应允许被征收人在本村内自择宅基地建房。由于福清农民根深蒂固“有天有地”(自建房)的居住观念,通过宅基地安置方式,满足不同的安置意愿,减少与被征收人的矛盾,能够推进征迁工作开展。
(五)科学确定无产权房屋补偿
既要依法依规,又要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实事求是的对无产权房屋进行确认。对征收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同时明确不予补偿。对因历史原因造成房屋未登记或手续不全的,应查明房屋建造年代、实际用途等,综合予以考虑。对不同建设年限的无产权房屋采取比例补偿方式,既符合相关规定,又能推动征迁工作。
参考文献:
1.张水金.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调研与思考.中国房地产(综合版).2013.2
2.林胜.和谐征迁看晋江——兼谈对福清市的启示.中国土地.2012.3
【关键词】农村;土地管理;问题及措施
1.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目前,我国的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着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使得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损害,引起农民的一些不满。下面从一些土地利用不规范不合理的内容来对问题进行详细地说明。
靠前,集体经济的质量不够高,土地利用率比较低。根据我国的《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有关于农村土地归属权的相关规定,其中说明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集体的。而集体是一个较为复合的概念,它使得土地是归农民所共用的,但农民又不能自主地决定土地的使用,也不能对土地进行随意地处置。在农村实施了税费改*等制度后,集体的经济模式使得农民的收入较之前有一些降低,很多农民在土地上得到的收入也仅仅是靠农作物来实现,这些收入勉强只够他们的基本生活而并不能使其生活质量有很好的改善,农民种地的积极性不高。因此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将土地承包给他人而自己选择外出打工或者做生意。还有一些地方有土地外包的情况,即从农民那里以便宜的价格承包土地之后再将其进行高价的转让,从中谋取暴利。这些都使得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损害。
第二,土地过户流程还有一些问题需要优化。根据目前的相关流程,土地在流转的过程中农民很难通过正常的途径使自己获得更多的利益。农民在土地经营的过程中主要受到国家政策的引导,集体经济的环境使得在土地承包合同中农民的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因此在目前,农村很多的土地管理干部会利用这一点将大笔的土地转让金收入自己的腰包,而农民只得到很少的一部分,使农民的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失。这也是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重点问题。
第三,在征地的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合理的现象。农村的土地征用程序要按照相关的政策来执行,但很多的农村干部并不遵从相关的规定来进行,反而克扣农民的土地征收所得款。农民对于这一现象有很大的不满,希望这一问题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
2.我国现在的土地管理法存在的一些问题
之前论述的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在我国的土地管理法都没有具体的规范,这也使得这一问题解决起来较为困难,很难有一个严格的标准去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目前土地管理法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靠前,对权力的规定缺乏相应的说明。比如土地法中规定财产在进行分配的时候要按照所有人的利益来进行分配,这一规定是为了解决土地权力中存在的限制问题。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由于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是集体使用权,集体土地的最终处置权是属于国家的。这就剥夺了农民集体土地的出让权,使得农民集体所应享受的收益不能得到落实,全部流入国库。第二,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当国家为了公共利益而需要对土地进行征用的时候给予一定的补偿。但是在法律中却并没有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的说明。这就使得只要取得了土地征收的批文,无论其用途是什么,均认为是符合“公共利益”的,这一法律条款被滥用。《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中规定的征收土地的补偿是十分少的,一旦农民的土地被征收,补偿款完全不能保障农民的生活,再加上一些部门既是权利部门又是土地征收方,这使得其根本不会考虑农民的利益,而一味地去钻法律的空子,减少对农民土地的补偿,使得土地被征收的农民的权益被大大的损害。第三是对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农民相关的救济政策没有落实到位。在法律中规定了如果土地的被征收者对于补偿的标准有争议可以经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如果协调不成功可以由人民政府进行裁决,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县级的人民政府根本没有依法设立协调机构来专门解决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争议的案例。因此这项条款就形同虚设,并没有起到保护土地被征收者的权益。
3.改变农村土地管理中问题的相关对策
3.1依法行政,落实政策
土地管理法的中相关权利能否得到落实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干群关系是否紧密。因此要加强对农村干部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提升其*治觉悟,使其在工作中努力做到依法行政,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利为百姓的利益和人民的富裕尽自己的一份力。政策的落实可以使得广大农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3.2努力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
要在农村地区普及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采用多种方法和形式使农民了解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制度,从而使得他们对国家的土地政策更加了解,更好地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明确自己的义务。对农村的干部要加强法律法规的教育,提升其法律的意识,使其工作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这样就可以使其转变工作的思想,端正作风,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利益。对于土地承包,要以稳定和健全的承包关系为前提,做到有偿、自愿并且依法进行土地承包,并不断地探索新的机制,使得土地的流转更加顺畅同时使农民的土地利益更加有保障。
3.3做到保护耕地和发展经济两手抓
现在,我国越来越意识到农村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加大了土地管理的力度。因此,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我们要努力做到既保护耕地又发展经济,转变原有的传统思想,与时俱进来给农民创造更多的利益,使其生活更加有保障。要积极地开发新的耕地,并加大对旧城以及老村的改造力度,将闲置的基地充分地利用起来,努力使得农村土地的利用率得到提高。
3.4提高土地补偿的标准
目前征收农村的土地补偿标准太低,并且土地增值分配非常的不合理,这使得广大的农民利益受到损害,引起极大的不满。同时土地补偿标准太低也导致现在大量的耕地被人以极低的代价征用,造成耕地的大量减少。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要尽快提高土地补偿标准,出台一些政策给予农民合理的补偿。在对土地补偿标准进行计算时,除了要考虑到征地前几年粮食作物的价值外还要考虑到土地这一重要资源的市场价值。将补偿的分配机制进行适当的改*,使得集体和农民个人所享有的补偿比例在一个较为合理的范围内。对于农民应该享有的补偿费要直接分到农民的手里,避免层层分拨层层被克扣的情况发生。对于耕地征收要采用慎重的态度,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不能仅仅为了招商而大量地征收土地导致农民失业,生活失去保障。
4.总结
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要加强农村土地的管理,通过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切实将法律条款落实到实处使得农民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要加强农村干部的法律意识培养,使其切实地为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而进行土地流转等工作。 [科]
【参考文献】
[1]张远志.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吉林农业,2013,05:2-3.
[2]关晓松.农村土地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探析[J].商场现代化,2012,01:105.
一、征地补款发放流程是怎么样的?征地补偿款发放流程是怎么样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所有者所有。
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安置被征收单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在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平均分配此款。如不分配给村民,则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可单独或共同起诉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要求支付相应份额。
二、征地补偿款的征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a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征地补偿款的计算方法
国家建设依法征用集体土地时付给被征地者补偿所丧失的土地权利的费用。其计算方法是:
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2.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他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3.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偿多少。
5.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标准为: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7000~10000元;50万以上不足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地,缴纳5000~7000元;不足10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3000~5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以上标准,确定自己的标准,但不得超出以上标准限额。
一、征地程序违法释义
土地征收程序是征地机关在行使土地征收权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在征收过程中,征地机关既是决定者又是执行者,很容易从自身利益出发,滥用行政权力,任意征收土地,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为防止其滥用土地征收权,构成对他人利益的不适当干预和损害,严格遵守征地程序就显得十分必要。征地程序违法的界定不仅是准确分析程序违法的后果和责任的理论需要,更是判断和确定程序违法的标准和责任追究的现实需要。
1、征地程序违法的主体具有复合性
没有实施行政行为的权利,就不具备实施行政程序行为的前提条件,所以,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有具体行政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征地程序违法行为的主体,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土地征收职权行为,也不能对其职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其行为的后果归属于其所在的机关,因此就不能成为土地征收程序违法行为的外部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其所属工作人员的程序违法责任虽然都是因征地违反程序产生的,但两者的性质和归责原则不同,前者属行政外部责任,适用违法归责原则,后者属行政内部责任,以过错为追究原则。
2、征地程序违法违反的对象是程序法
我国至今尚未出台关于土地征收或征用的单性法律法规,关于征地程序的规定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征用地公告办法》和《国土资源听证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土地征收所涉及的程序不是孤立的,单项的程序,而是表现为一个程序集合。典型的程序内容包括行政许可程序,裁决程序,定价程序。其中,国家对行政许可程序与定价程序进行了专门立法,分别是《行政许可法》》和《价格法》,裁决程序,除了《行政复议法》之外,还有一系列单行的行政规章,主要包括《土地权属争议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等规范。
二、征地程序违法的主要类型
行政法治原则要求具体行政行为要符合法定程序,否则就是行政程序违法,我国无论立法还是实务,一直存在轻程序的错误倾向,在土地征收中也不例外,在征地中,违反程序的表现多种多样。主要集中在如下两方面:
1、违反征地流程顺序
根据前述法律法规,完整的征地顺序包括:建设项目许可-告知征地-征地调查-征地听证-征地安置和补偿。其中《征用地公告办法》和《国土资源听证办法》对公告程序和听证程序作了专门规定。此外,《土地管理法》45条规定,征用农用地先办农用地转用审批,经*务*批准农地转用时,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第48条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在2006年9月*务*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家重新调整了建设用地的审批方式,今后*务*不再分批次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而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在实践中,未批先征,未批先用,未经听证程序而批准补偿安置方案,不按照法定程序公告补偿协议,征地后不办理所有权与使用权变更手续等现象较为普遍,其中国家和省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这类问题最为突出。
2、违反时间与空间限定
时间和空间对任何程序规定来说,可起到将实体目标与实体权利明确化、具体化的效果。例如,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6到10倍补偿。”目的是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这里,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定位为前三年平均值,就是将“保持原有生活水平”这一较为主观的目标原则具体化;征地程序的空间设定,主要体现为辖区的设定与决定过程的公开范围两个方面。在辖区方面,对土地征收的审批,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地类和数量与机关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地块的重要性越高,数量越大,审批机关的级别越高。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用土地实行*务*和省级政府两级审批,*务*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是征用基本农田、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35公顷和征用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以上的情形;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权限是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低于35公顷和征用其它土地低于70公顷的情形。然而,目前土地征收中,“化整为零”、“下放审批权”、“分级限额审批”、“特事特办”、“一事一议”、“越权审批”等现象普遍存在。这就造成了较低级别的土地行政部门可以绕开上级机关的监督而径行自批自用现象。这种规避审批辖区的做法,实际导致权限较低的征地机关处分了价值较高或数量较大的土地;而在决定过程的公开范围方面,征地机关的遮掩和回避往往使被征收人在不知不觉中失去权利,并成为一些个案中被征收人无法及时主张权利的主要原因,为“非法圈地”打开了方便之门。
3、违反法定方式
作为程序构成要素的方式是指行为的表现形式,行政行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为载体,法定的方式对认定征收行为性质,确定征收行为效力和责任归属有重大意义。比如单独选址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有31种之多,所有材料必须是书面形式。并且在经历县国土资源局县政府办县长签字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办市政府秘书长市长签字省厅省政府办省政府秘书长*长签字等环节过程种,也必须是直接书面的形式。我国实行世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征地程序流程较长,经历的审批环节较多,实践中,一些用地单位急于用地,某些审批部门主管领导以口头或电话这种短、平、快形式批准开始征地的情形屡见不鲜。
三、征地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
现代法治要求违法必究,土地征收程序是一种法律程序。为了保证征地权的有序运行,征地主体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义务,如果征地主体违背法定的程序,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征地程序事件发生后,征地主体有义务自我纠正,征地主体不自我校正的,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款、第67条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59条的规定,被征地人可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征地主体违反征地程行为同时构成对被征地人合法权益侵害的,还必须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1、行为被确认违法、撤销、变更及被要求重新做出的责任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复议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考虑行政程序本身的特点,我国行政诉讼法一方面规定违反程序可以导致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以至被撤销,宣告无效,同时,又补充规定,违反程序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被宣告违法,也未必会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的结果。******《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给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利益造成巨大损失的,人民**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从实践来看,我国对违反程序的行为区分如下情况:靠前,以程序瑕疵不影响权利义务为由,不认定行政行为违法;第二,严重违反程序,确认违法;第三,确认违法,并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在我国土地征收中,因程序违法而导致行政行为被认定违法并撤销的情况并不多见。如广州大学城这一占地43.3平方公里,其中有2万多亩耕地,1万5千亩基本农田的大规模拆迁案,**最终仍然是在认定程序违法的前提下,支持了政府的征地和拆迁决定。
对程序违法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不撤销或宣告无效,行为效力未受影响,但这并非意味着这种行为可不受追究,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仍应承担其相应的程序违法后果。如我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行政复议法第34条均规定,违反程序规定的,由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人民**也可以据此发出司法建议。
2、行政赔偿责任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78条第2款规定:“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3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的,受害人有请求赔偿的权利。”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造成损失的,有权请求赔偿。”******《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9条2款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确定了土地征收侵权的行政赔偿制度。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收的过程中违反了《宪法》、《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并造成了被征收人土地权益受损的后果的,符合国家赔偿要件。所以,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行政诉讼的途径对自己的权益进行救济。人民**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可适用国家赔偿法、行政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在赔偿的范围计算上,依《国家赔偿法》第28条规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按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不赔偿间接损失”。
虽然我国征地程序违法的责任制度不承认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作人员具有外部主体资格,不能成为外部侵权责任主体,但从内部来说,还是作为主体存在的,对各级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作人员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我国国家赔偿法确立了行政追偿责任制度。行政追偿中,政府及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承担的是一种财产责任,但不能因此代替行政处分。
一、关于土地的所有权:
在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对国家土地所有权作了明确规定。《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大部分人所有及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即享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组织,根据《民法通则》第74条、《土地管理法》第10条的规定,有以下3类:(1)村农民集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对土地进行经营、管理;(2)如果村范围内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3)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集体所有的土地主要是耕地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还包括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土地。至于法律没有规定为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土地,则属于国家所有。
二、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方式
国办发〔2015〕42号《*务*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提到保障项目用地有多种方式,实行多样化土地供应,保障项目建设用地。涉及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公共服务领域的土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获得,也可以通过无偿划拨方式取得。
有偿使用方式:《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
无偿使用方式:《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实际操作中,如果符合《划拨用地目录》(2001年10月18日中华人民**国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规定的,则经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四种出让方式:协议、招标、拍卖、挂牌
《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包含协议、招标、拍卖三种方式。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补充了第四种方式――挂牌。其中拍卖和挂牌均是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最后根据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如果是经营性用地,则根据《物权法》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规定,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如采取协议出让的,则需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关于公益事业用地,亦区分是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如营利性医院则不属于划拨用地目录范围,需要通过出让方式获取。
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三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协议出让属于控制比较严的出让方式,其有相应的前置条件,即使满足了协议出让的前置条件,也未必能实现一对一协议转让,因为根据《物权法》及《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满足前置条件的协议出让地,如果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在同一地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不再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四、国有土地租赁
根据1999年7月27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规定,对原有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仍维持划拨,不实行有偿使用,也不实行租赁;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仍应是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
国办发[2015]42号文件明确规定可以采用这种出资方式,其中规定“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以市、县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制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但土地作价出资在操作中还存在很多现实问题,比如不经过招拍挂流程,对土地作价出资或入股,如何确定土地价格,是否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也是这种供地方式落地难的一个关键。
六、划拨土地、租赁土地抵押问题
关于划拨土地上的PPP项目是否可为项目融资等设置抵押、如何抵押的问题,目前司法界有两种观点:
靠前种观点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先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出让金,将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后,才能与附属建筑物一并抵押,相关规定如国土资源部《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与*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
第二种观点没有否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可用于抵押,而是要求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在实现抵押权时,必须先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抵押权人在交纳出让金价款后剩余的金额中优先受偿,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1条。
两种做法都是将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区别在于,转换的时间节点不同,设定抵押权之时还是在实现抵押权时转变土地供应的方式,从法律位阶和现行的司法实务来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事后补缴出让金更符合当前的做法。
一、清理行政审批项目情况
我们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对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审批权进行了清理。除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务*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和自治区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项目外,其他行政许可项目都已予以取消或调整。经清理合并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批项目
1、集体土地征收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新*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2、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查。
设定依据:《新*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查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4、农用地转用审查。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新*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5、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六十二条《新*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四十六条。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6、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六十二条《新*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四十六条。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7、临时用地审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8、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使用权抵押登记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新*维吾尔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政府令96号)。《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务*令第256号)第五条。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9、土地使用权登记(含划拨、转让、抵押)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国宪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和《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新*维吾尔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政府令96号)。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10、土地登记及土地证书工本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11、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许可事项。
设定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土地登记规则》第六章“注销土地登记”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资函215号的有关规定精神。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12、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设定依据:*务*院第412号《*务*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13、行政收费许可项目:
(1)划拨土地收入: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其他补偿费。
(2)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收入: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3)土地出让价款收入:土地出让总价款。
(4)补缴的土地价款收入:补缴的土地价款。
(5)土地复垦费收入:土地复垦费。
(6)土地闲置费收入:土地闲置费
(7)土地登记费收入:党政机关、团体的土地权属调查费;企业的土地权属调查费;事业单位的土地权属调查费;城镇居民的土地权属调查费;农村居民的土地权属调查费;开发利用国有农用地的土地权属调查费;地籍测绘费;
(8)地管理费收入:土地征迁管理费;非农业建设征拨未利用土地管理费;临时用地管理费-施工和勘探用地;临时用地管理费-经营性用地;临时用地管理费-其他临时用地。
(9)耕地开垦费收入:耕地开垦费。
(10)其他缴入国库的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临时用地许可证;土地勘界许可证;
设定依据:新计价房[**]500号、新计价房[**]470号文件。
(11)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12)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设定依据:新财建[**]2号、新国土资发[**]820号文件。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14、砖瓦用粘土矿、砂石料矿采矿权审批(采矿权新立、延续、转让、变更、注销)
设定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15、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国*务*令第150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我局原审批、核准、备案事项中的“采矿权”出租、抵押事项取消,对不属于行政许可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作为政府实施管理的必要手段予以保留的,我们也都加以规范。经清查,没有发现越权越级或违规审批的现象,也没有接到涉及行政审批的投诉。
二、规范审批行为和提高行政效率情况
一是规范审批行为。我们明确了吐鲁番市国土资源局窗口办事大厅的唯一受理点,规定申报材料一律由窗口直接受理,杜绝了原来“多头受理”影响时效的现象。
二是简化办事程序。坚持并贯彻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原则,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
三是充分授权给窗口。将审批权限整体前移,规定凡符合条件的私人用地、抵押登记、分割登记等申请,可先由窗口办事大厅直接受理、代审,为更好地配合窗口做好各项工作,建立了局领导轮流到窗口值班制度,每星期一下午由一名领导到窗口坐镇指挥,提高了窗口运行效率。
三、健全完善相关制度
(一)在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方面。我国土资源部门重点抓好建设用地审批信息公开制度、采矿权有偿出让的信息交易制度、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公开查询制度,完善建设用地审批的供地计划、征收标准、审批结果公示等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了采矿权的矿产资源储量信息、矿业权的设立、变更等信息公开配套制度,有效地促进了土地资源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在内部会审制度建设方面。主要抓好建设用地报批的项目预审、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城镇国有土地资产处置会审、矿业权行政审批内部会审等。年初,我局重新修改完善了收文、办文、发文工作程序,对涉及到和矿业管理的行政许可进行了明确规范。通过采取这些制度建设,强化民主监督,规范办事程序,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办事质量。
(三)在现代行政程序建设方面。拟设行政电子网;已设交易信息显示屏,不间断地公布土地、矿产资源信息情况。增强土地审批、交易矿业审批等行政行为的透明度,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四)在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方面。我们主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追究错案制度,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等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行政应诉工作制度等。明确执法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维护行政部门、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主要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的认识和自觉性还需进一步提高,力度还要进一步加大;审批运作机制还未摆脱原有的轨道,审批方式有待于进一步创新;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待经济允许的时候,实行电子政务审批。这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以解决。
简政放权自查报告(二)
省审改办、省政府督查处:
根据省审改办《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推进简政放权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要求,我们于近期对省局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推进简政放权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紧紧围绕简政放权的总体思路,积极应对,迅速动员,全面部署
十八大以来,工商机关作为政府从事市场监管的职能部门,承担职能转变、管理体制改*等任务非常繁重,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是简政放权的重要内容。我局党组对此高度重视,多次召开工作会议,反复研究,成立领导小组,由郭局长亲自负责。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由领导小组统筹解决和协调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工作小组,将改*任务进行细分,限时完成。同时召开会议,对全省工商系统进行动员和部署,确保全省各级工商机关认识到位、行动积极。各地迅速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严格把握简政放权的工作指向,健全制度,优化流程、确保落实
(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全面开展。我局依据*务*和工商总局有关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的原则、内容和要求,在广泛调研、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代省政府起草了《甘肃省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的实施方案》。2月28日上午,省委副书记、*长刘伟平亲自主持召开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会议研究通过了《甘肃省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实施方案》,并以省政府名义印发,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会议还决定:由省工商局牵头,开发建设和负责运行维护甘肃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换发新版“营业执照”,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实施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实施方案》中突出甘肃特色的一些措施主要有: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行经营场所“一址多照”制度;简化名称登记手续、全省企业名称实行网上远程核准,名称通知书由企业向拟登记机关就近属地领取,放宽经营范围登记等;明确监管职责,将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晰行业主管部门与工商部门的监管职责等。《实施方案》对于促进全省营商环境不断优化,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的创业热情,释放民间投资的潜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推动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将产生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积极影响。
三、严格落实简政放权的各项要求,强化服务,多措并举,成效明显
(一)政务公开全面实行。我局现行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通过甘肃省企业登记网、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同时在政务大厅和办公场所通过电子屏公示受理流程,印制了宣传册、办事指南等资料,为办事群众尽可能提供方便。配合省政府**举行新闻会,邀请省内外50余家报纸、电视、网络新闻单位,由我们郭局长专题介绍全省工商登记制度改*有关情况。印制《图解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宣传海报大、小各5000份并在全省各工商登记注册窗口张贴,编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政策解读百问百答》2000册,在全省各工商登记注册窗口免费向市场主体发放,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登记须知、企业年报须知等其它各类宣传资料1万多份,重点宣讲“改*方案”,全面、准确、细致开展政策解读,对群众的误读、误解及时进行正面引导,通过宣传,切实让改*举措落地生根,激发大部分人创业活力。
(四)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成效明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落实“宽进严管”最为重要的技术措施和保障手段,对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以至于整个工商登记制度的改*来说至关重要。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统一要求,以中华人民**国工商行政管理行业标准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过渡系统格式规范》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过渡系统数据规范》为标准,依托企业法人甘肃信息资源库,已初步建成甘肃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系统向社会公众提供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信息查询服务,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目前,我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运行良好,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通过系统向全社会公示,起到了对市场主体披露信息的监督作用。
通过两年多的努力,全省系统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推进简政放权政策落实取得了显着成绩,但与省上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具体表现为:*务*前置审批目录尚未清理完毕;部分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对注册资本认缴制认识不到位,在享受认缴权力的同时不清楚自身应尽的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改*后监管面临的问题较多,监管理念转变不够,*务*《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条例》尚未颁布,对违法违规企业的限制措施尚不明朗;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尚未与其他部门实现互联互通等等。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宣传,使工商系统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推进简政放权政策深入人心,在更广更深的层面激发社会投资热情;结合实际,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解决登记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工作推向深入,充分释放改*红利。
简政放权自查报告(三)
根据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简政放权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自查工作的紧急通知》(同政办〔**〕160号)精神,我局高度重视,立即成立局贯彻实施《简政放权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自查工作》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支部书记、局长吉群扎西同志为组长,局党支部纪检组长多洛和局党支部副书记贾秀艳为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及时下发了《关于开展环林系统贯彻实施简政放权政策措施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局机关相关处室和各基层场站认真按照文件的具体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现将我局贯彻实施简政放权工作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认识到位,全面落实依法行政各项工作要求。我局认真学习领会各级法制工作会议精神,自觉按照县政府关于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部署,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一是专题召开局法制工作会议。为了认真学习贯彻全国法制工作会议精神,全面部署依法行政和普法教育工作,本局依法行政和普法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加会议,严格对照县政府目标考核有关文件的要求,具体部署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深入推进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规范性文件清理、立法项目调研等重点工作。二是安排了年度依法行政和普法教育工作要点。按照县委、县政府印发的依法行政、依法治理普法教育工作要点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对年度重点工作进行具体安排,做到有章理事。
二、依法行政,简政放权,严格实施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事项。我局通过发放学习辅导材料、参加集中培训、举办专题报告会等形式,动员全体机关干部自觉学习《行政许可法》,为贯彻实施好简政放权政策措施奠定基础。我局本着"便民利民、公正透明、依法行政、简政放权"的原则,按照县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总体安排,多次组织清理由对本局实施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是清理并公布行政许可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程序规范,制度完善,有力推进机关效能建设进程。
我局以贯彻实施简政放权政策措施为契机,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扎实推进机关效能建设。一是制定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印发了《同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试行)》。对办理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听证、办理期限、决定送达、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都进行了具体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能够按规定及时受理,对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能够靠前时间送达申请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相关证照。二是严格落实行政许可工作责任。我局一直非常重视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特别是对具体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人员,全部做到持行政执法证上岗,并按照县法制办的要求,统一参加全县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根据《同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试行)》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凡是被当事人在服务效能方面有投诉并经查实的,将对相关人员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并由分管局领导给予诫勉讲话。三是加强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为有效避免"重审批轻管理"、"以审批代管理"等现象,我局既注重事前的审查,也重视审批后的监管。近年来,未出现由我局实施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申请人从事违法乱纪等行为,这与我局在实施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过程中的程序规范,事后的监督检查到位是密不可分的。
四、执法为民,注重细节,努力塑造环林系统良好的执法形象。环林系统是承担部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政府组成部门。执法为民是做好新时期环林工作的必然要求。为此,我们在具体承办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时,能够自觉按照"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总要求,结合岗位工作实际,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牢固树立"细节决定成败"的工作理念,扎扎实实做好各项行政执法工作。一是搞好政务公开,提高透明度。我局通过编印《为民服务手册》、印制"办事指南"小卡片以及在单位门口设置公开栏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本局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及投诉咨询电话,既方便群众来我局办事时查阅,同时也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切实提高环林局办事的透明度。二是注重分析,提高前瞻性。近年来,我局一直非常重视对承办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的统计汇总、分析研判工作。每年分两次向县法制办和省林业厅报送相关统计数据。重视对统计数据的整理分析,透过历年数据的变化,发现其中的发展趋势,努力提高工作的前瞻性,以便于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应对。三是规范收费,提高权威性。环林局在具体工作中,严格收费管理,对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一律不收;对依法经物价部门批准同意收费的,尽量按低标准收取。正是由于我局较好地规范了收费行为,多次被物价部门评为工作先进单位。同时,也树立起了环林系统的权威性,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
[关键字] 土地管理 问题研究 经验分析
[中图分类号] F301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4-1-1
0 前言
土地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伴随的市场经济在我国的不断发展,城乡地区针对土地管理的政策、制度都在不断更新以便适应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并且土地管理作为实现土地优化配置的基本方式,如何完善土地管理找出问题加以解决尽快实现土地管理制度的完善是当前工作的重点。
土地收益作为我国的主要收入来源由来已久,建立新中国以来,在党和*家*导人英明决策下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不断发展以适应经济形势和生产力需求,我国土地管理部门设置经历了从分管、统管与分管相结合再到统管的变化历程。
计划经济时代为我国土地管理的靠前阶段,在这期间我国逐步建立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经济决策及走向集中于中央,建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为第二阶段,建立了统一的国有土地行政管理机构,国有土体资源开始集中管理。
深化改*为第三阶段,在该阶段中国有土地资源管理的地位得到了提高,国土资源的管理体制更加偏向于集中管理,实现了分散到集中的历程。并且通过各部门的整合形成了国土资源从海、陆、空的立体管理构架。确立了耕地土地基本红线、土地用途管制途径、统一集中、加强监督原则,维护了耕地总量的良好储备。在此期间随着土地作为要素进入市场经济流通渠道,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但农业作为相对较为弱势的产业,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情况下与其它产业在利益获取上存在了较大差距,进而出现了耕地保护困难的情况。随后国家出台了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及监督的相关规定,在全国建立了土地监督上报制度。国土资源部被授权代表*务*对各地对土地的利用管理情况进行了严密的监察,实行了垂直管理和土地督察,从一定层度上遏制了耕地不断减少的情况,维护了我国的粮食安全。
改*开放后我国土地资源管理随着传统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过渡,经历了实践与理论不断结合和探索的艰苦旅程。虽然在推动经济发展、环境维护等方面以往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不可否认的是其某些方面仍存在着问题以待解决。
1 土地管理制度难以顺利落实及实施
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利益诉求各不一样,造成了统一制定的土地管理制度难以高效的实施,该原因出现后就不会对发生的一系列土地资源违法利用情况进行有效公正监督。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明确强调了保护耕地的重要性,但地方政府因经济发展、诉求方面各有不同,从而造成了违规用地事件的不断出现。在建设用地审批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应联合国土相关负责部门及社保等部门进行平行审批,但在实际的审批中,因操作流程、税收项目较为繁琐复杂,从而导致了项目用地审批流程的复杂,审批效率低、申请单位一头雾水,最终造成了申请用地难的现象,此情况的出现不光给申请人带来不便,更给国土部门形象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2 土地管理理念、制度应与可持续发展的结合
我国在土地管理理念上不光应重点突出与经济发展需求的匹配,更应不断按照党和*家*导人指出的可持续发展路线进行紧密的结合,重视土地管理制度对于环境的影响,实现管理制度完善,人民生活环境提高、降低污染现象。在国家提出可持续发展观后,大量的管理制度开始涉及到生态环境的保护当中,但很多管理制度及政策内容较为空洞,基层调研不足,造成了操作性上的缺乏。
3 粗放型增长观念未得到遏制
在农村用地和建设用地上突出存在着粗放型增长观念。
究其原因,一是农用地规划结构存在问题,利用效率偏低,耕地退化减少严重。
二是科学化的生产技术尚未得到普及,传统粗放型耕种情况尚未得到扭转,每亩农用地产量和收入比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三是城市土地规划存在的效率低、闲置周期长等问题。在非农建设项目上出现了大量浪费土地资源的情况。
4 监督与管理约束、经营权机制尚不健全
管理权、监督权两权尚未分离。土地监察机构隶属于土地管理资源管理部门,因双方行政级别不同,针对部门内部出现的违规情况不能进行很好的监督,最终造成了监督体制的不完善。2004年及2006年出台的相关监察制度仍然属于自我监督、自我监察,其仍然存在监督制度上的问题。
在土地一级市场上,因管理权与经营权没有进行完全的分离,从而造成了政府对于一级市场的垄断。在赋予了建设用地、地籍、土地市场等管理权利的同时,又被赋予了参与土地市场运行的经营权利。这种双重权利的出现很容易造成土地管理制度的危险,降低了土地管理制度的效率。
5 土地管理法律体系尚未健全
在《土地管理法》中尚有部分规定存在着表述的问题,一方面给违法违规人员制造了机会,更给土地管理工作造成了巨大困难。如第二条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该条款中的公共利益在目前的法律解释中尚未明确,且因补偿的范围区间过大,导致了农用地被经营性用地通过征地方式进行操作,使得该规定给被征地者造成了巨大的潜在不利;《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在该条款中政府作为征地主体又被赋予了裁决权,显示了土地制度中征用土地的强制性,给违法乱纪情况的出现制造了机会。
参考文献
[1]樊天霞.构建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利益保障体系[J].产业与科技论坛,2006,(l):69-71.
[2]方芳.土地资源管理[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1-53.
关键词:土地征收;征地制度;征地范围;公共利益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7)8028804
1引言
土地是农业发展的基础,当前征地制度改*试点工作的主要问题在于“补偿标准低、程序运行不规范、征收范围过大”。在此背景下,国内相关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学者王洪平在《有效缩小征地范围的制度机制探讨》(2015)中指出,缩小征地范围要科学区分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胡传景在《严格界定征地范围,还原征地本来面目――对制订〈公益性征地目录〉的构想》(2008)中指出,在公共利益界定方面,应采用“列举+概括”的立法模式;日本及韩国和印度等国家在界定公共利益时,通常采用“概括式”与“列举式”,美国则采用“概括式”对公共利益进行法律规定。在我国现行“城乡二元制度”体系下,基于公共利益对土地进行征收,必将面临两大基本社会问题,一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范围;二是如何处置非公共利益用地占集体用地的问题。对于公共利益界定,国内学者大多基于用地主体、性质及类型进行划分研究,无法在本质和实践两个层面,彻底解决我国征地制度改*试点中遗留的“缩小征地范围”这一难题[1]。故该创新之处,在于立足于十八大“全面深化土地**”这一大视角,提出三项“缩小征地范围”改*试点的具体任务:一是提高用地效率,重构土地收回制度;二是限缩公共利益外延,制定征地目录;三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积极构建财政利益代偿机制。希望通过盘活现有存量、重整和释放土地增量,以“少征为例外”的政策目标来缩小公共利益外延,缩小征地范围。
2征地范围界定的政策演化历程
回顾我国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展的征地制度改*工作,至今已走过20多年的发展历程。通过采用概括总结法与内容分析法,对我国征地范围界定的政策演进历程进行梳理发现其具有以下特征(图1)。
结合上述征地范围界定政策演进的总体特征,这一政策演化历程大致可分为四大环节[2]。靠前阶段是1990年以后,在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开始有效探索安置补偿路径;第二阶段是从2005年开始,通过国家标志性28号文件《关于深化改*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有效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以此全面推行征地片区价和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第三阶段是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之后,以中央文件《继续推进征地制度改*试点》工作报告的出台为标志,进一步科学界定了公共利益,继续缩小征地范围;第四阶段主要是以允许农村集体性经营建设用地租赁及出让为标志,在十八届三种全会中进一步规定,符合相关条件可提前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3征地范围界定过程中面临的困局
通过对上述四个不同阶段的政策演进历程分析可以看出,征地制度改*试点背景下,缩小征地范围的政策演进有了明显的变化,而且实践也表明,经过上述征改及试点,为我国缩小征地范围改*奠定了重要基础,但其中依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可见,公共利益的界定至关重要,如果单纯按照用地性质及类型和主体来合理界定公共利益,则不够准确和全面。研究认为,不能仅仅按照用地主体来对公共利益属性进行界定,而是需要科学区分这类用地项目的非盈利性与盈利性。
另外,还有部分房地产开发等非公益性用地项目,由于其受制度影响,按照用地属性来划分,其显然属于经营性用地。因此,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在农村集体土地不允许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条件下,只能作为特例将其纳入征地范围。
此外,从当前各省市实践试点进程来看,一切试点工作开展的主要目的在于缩小征地范围。但试点区民众对于以简化建设用地审批程序为目的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这一征地制度改*的附属产品――征转分离试点工作却饱有很大的热情和积极性[3]。因此,本文认为,此次以缩小征地范围为重点的土地**试点工作,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并未得到试点区民众的普遍支持和认可。
深溯其源,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征改工作的社会公共利益并没有得到统一界定。从试点的具体城市来看,并无一个城市针对地方改*实践实际,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或制定出列举式的目录,尽管个别区域从理论上能够对公共利益划清界限,但是并没有从法律层面对公共利益涉及到的相关权力进行合理划分。
(2)在改*试点工作中,关于缩小征地范围的讨论,往往更多集中于定量分析而很少涉及定性描述,同时缺乏实证研究而过于重视推理论证,更有点城市深入机制方面研究力度不足,而针对改*的表面现象进行研究。因此,这种泛化式的改*探索针对性以及实操性不强。征地范围缩小后,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协调也将会面临新的矛盾。
4征地范围界定的实质与内涵
据媒体公开报道,2010年我国国土资源部重新启动了以西安、成都以及武汉和长沙等11个城市为主导的征地改*试点工作。此次征改试点工作主要针对如何缩小征地范围及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以及构建合理的征转分离体系进行积极探索实践[4]。
从立法层面而言,我国始终坚持公共利益征地的原则,比如《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以及《宪法》等,在不同法律中都作出了相关规定。因此通过对政府行使征地权的本质属性进行概括,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为国家机器服务。尽管在此过程中突出了公共目的的属性。但是,政府在行使公共权力时,通过法律赋权其有权力对私人土地进行征收。二是与私人产权进行对抗。对于土地私有制国家而言,征地权凌驾于土地私有权之上,也就意味着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国家土地所有权应该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土地征地权。三是非普遍性特征。征地权是法律赋予政府的一种特权,其只有在公共利益基础上才能行使这一特权,而不能滥用征地权;四是非盈利属性。表明政府在行使征地权过程中,要以公共利益为基础,而不能出于私人目的进行征地。五是进行合理的征地补偿。
由此可见,缩小征地范围中上述几个方面的因素相互关联,也就意味着只有出于公共利益,五个方面的因素同时具备,才能进一步为政府行使征地权奠定重要基础。而缩小征地范围这一试点工作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因此改*实践过程中需要处理好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对公共利益进行严格界定,科学建立征收目录[5],从而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序并合法退出我国当前的征地范围;二是制定科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资料清单及交易流程,从而促进我国征地制度改*实践过程中的土地流转行为能够按标准的程序进行实施。
5征地改*试点视角下“缩小征地范围”的改*方向
5.1制定《土地征收目录》
笔者认为缩小征地范围的治本之策,在于将经营性征地完全纳入公益性征地范畴,在准确把握公共利益内核基础上,通过在我国现有立法中对公益性用地项目的具体范围进行明确,可有效缩小征地范围。
在具体操作中,首先建议相关部门通过行政立法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限定征地范围,全面推行在《公益性征地目录》范围内行使征地权,显化农民集体土地财产权。具体的公益性征地目录设计思路如图2所示。
在此过程中要着重通过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以及《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和“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等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将“公共利益征地”限定在《公益性征地目录》范围之内,同时需要在相关立法体系中,对集体土地享有者的土地处分权进行明确规定;在制定《公益性征地目录》时,首先,应进一步明确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并参考和借鉴当前我国划拨用地实际范围,通过概括加列举的方式科学对其进行制定。其次,在该目录中除了对公益性用地项目具体范围进行明确列出外,还应明确禁止为工矿企业开办、商业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建设征地。此外,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逐渐包露出一些局限性,需求进一步的完善和修改。这种情况下,建议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对于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参照2011年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最后,当《目录》草案形成后,相关部门应向社会广泛征集民意,采用民主立法形式对其合法性基础进行完善。
5.2构建强制征收多余土地制度
为了不断有效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需使我国征地改*过程中的土地转用审批程序及土地规划制度和集体土地融资制度改*及土地供应、土地流转、社保以及税费改*等相关制度程序有效配合与协调,从而确保缩小征地范围这一改*实践项目能够深入实施。因此,在此改*实践试点基础上,本文建议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中的第63条“我国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而用于其它非农业建设”[6]的制度法规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我国现阶段征地制度改*试点中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积极制定并实施集体土地流转管理操作规范,对已经退出征地范围内的相关征地项目进行规范化管理。
5.3提高征地标准,积极构建财政利益代偿机制
首先,在实施中,一方面应对补偿定价方式进行调整,形成完善的利益分配机制;另一方面,要打破传统土地财政依赖格局,完全放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
其次,需进一步完善征地程序,着力体现农民的参与权与知情权。
另外,要想缩小征地范围,要赋予公民更多参与权及知情权[7]。在处理双方争议中,要逐步由我国政府主导的单边程序向农民与政府共同主导的双边程序合理**,通过完善相关征地协商机制,促进传统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型,不断听取农民的合理建议。
除此之外,还要科学设置多种不同征地补偿方式,如下图3所示。
5.4建立统一而客观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针对这一问题,相关部门应以现行用地审批制度流程为基础,通过试点工作探索合适的征转分离机制,然后再展开大范围改*。在征地改*制度研究视角下,大可不必一味对征地范围进行缩减,相反,可将征地补偿安置作为改*实践重点。
从改*争议来看,主要在于不同利益主体间关于土地收益的分配争论,其根本原因在于改*试点中,缺乏一套相对客观、公平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一套透明、权威的法定运行机制。故在实际补偿中,除了货币补偿外,要加大土地征地补偿程序安置力度,协调各方利益,继续建立完善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
5.5构建一套完善的公共利益认定程序
更好地保障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使维护与规范用地秩序有效结合,是解决试点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
首先,在操作中,由于公共利益难辨,需构建一套完善的公共利益认定程序。在2001年出台的《划拨用地目录》和2011年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分别针对19类用地及五种不同公共利益情况进行了界定,故在公共利益认定程序完善中可适当进行参考。
其次,可充分结合天津及武h两种不同的程序制定优势,在农转用手续办理后,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对于经营性项目,为了突出土地的经济价值,应将项目引入招拍挂方式进行合理流转;在审批流程方面,应完善制度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此外,应建立合理、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缩小征地范围后,政府利益会削减。可结合成都市的做法,提取一部分资金作为政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缓解政府财政压力,使政府享受部分收益。在集体土地流转方面,应以节约化和集约化用地及保护耕地为原则,就集体组织对土地的收益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管。
6结语
缩小征地范围是当前我国征地改*视角下所临的首要问题。征地范围过宽则意味着我国整体利益格局的变化与重大调整与当下土地征收权力的滥用与泛用。因此,征地改*试点视角下,进一步缩小征地范围意味着政府征地收益会大幅降低,从而会降低政府征地改*试点中,缩小征地范围的积极性。故本文立足于当前试点改*的背景,通过对我国缩小征地范围的政策演变历程进行梳理,从中找出现存的问题,并通过合理界定公共利益范围、盘活现有存量、重整和释放土地增量,从而在政府和公众双方利益共同驱动机制下,提出缩小征地范围的改*实践方向,以期为我国征地制度改*顶层设计者改*试点方案的制定提供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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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周其仁.还权赋能――成都土地制度改*探索的调查研究[J].国际经济评论,2010,8(2):5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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