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花花onOt日期:2023-11-18 08:17:10人气:289+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
下面由我为你详细介绍精神暴力的相关 法律知识 。 如何处理涉及精神暴力的离婚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被告:李某。刘某(男方)与李某(女...,接下来具体说说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
肉体暴力之外的另一种暴力,学名精神暴力,小名“软暴力”。 这种暴力作为武器,代替不宽容的心将愤怒投射到我们身上,它不能够把我们打得鼻青脸肿,但足以让我们的心灵受伤。下面由我为你详细介绍精神暴力的相关 法律知识 。
如何处理涉及精神暴力的离婚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被告:李某。刘某(男方)与李某(女方)原系夫妻。结婚后刘某的母亲常因生活琐事对李某进行侮辱、谩骂,致使刘某与李某时常争吵,刘某甚至对李某拳脚相向,夫妻矛盾不断加深。2007年2月,李某在与刘某母亲发生争吵后,将其娘家人带往家中理论,刘某为此再次殴打李某。此后,刘某长期对李某侮辱或不理睬,甚至多次将其撵出家门。
2007年,刘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重庆南岸区**起诉离婚。
李某认为双方的感情基础深,夫妻矛盾源于刘某母亲对其生活的干预,故不同意离婚。
2008年,刘某向重庆渝中区**起诉离婚。
李某仍辩称两人感情基础好,因婆媳关系不睦,导致刘某长期侮辱李某,甚至将其撵出家门。
刘某博士 毕业 后,被评为副教授和硕导,李某结婚后生育小孩、照顾家庭,失去继续深造的机会,两人的社会地位和经济能力差距增大,故不同意离婚。
2009年,刘某再次诉至重庆渝中区**。李某认为自己为家庭作出了巨大牺牲,而刘某为达到离婚目的对其实施暴力,多次将其撵出家门,致使李某多年来因抑郁、焦虑而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故坚持不同意离婚。
【审理结果】
刘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先后经历了三次诉讼。2007年,重庆市南岸区人民**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家庭纠纷,夫妻双方在处理这些矛盾时因不够冷静出现过激行为,均存在过错。现李某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希望通过共同努力妥善解决夫妻矛盾,故**驳回了刘某的离婚请求。
2008年,重庆市渝中区人民**经审理认为,刘某长期冷落、不准李某回家的行为已经摧毁了李某的自尊心和自信心,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限期7日进行沟通和交流。因李某坚决不同意离婚,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权益,**再次驳回了刘某的离婚请求。
2009年,重庆市渝中区人民**经审理认为,虽然李某不同意离婚,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在共同财产的分配上本着照顾女方利益的原则,女方分得60%的共同财产。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本案评析】
本案在涉及精神暴力的离婚案件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自2008年******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出台《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来,人民**逐渐认识到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与普通的婚姻家庭案件有不同特点和规律,处理方式也应有所不同。
一、通过“权利、控制”识别精神暴力
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
与传统意义上拳脚相加的身体暴力相比,精神暴力不易识别。
这种暴力行为通过对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严格控制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虽然引发家庭暴力的表面原因,可能是嫉妒、缺乏自信和安全感、自我中心、习得暴力等,但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利和控制。
加害人存在通过暴力伤害达到控制目的的主观故意,大多数家庭暴力行为呈现周期性,并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体或心理伤害后果,导致受害一方因为恐惧而屈从于加害方的意愿。
因此,不管是不让你离开他,还是逼迫你离开他,目的都是为了控制。
二、判决离婚和多分财产才能真正保护受害人
从性别视角分析家庭暴力现象发生、发展、蔓延的原因,笔者发现,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的两性关系之间,存在权利失衡和协商能力悬殊的情况。调解离婚不能保护受害人的财产权利,调解和好又不能预防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因此,对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一律适用调解,不利于人民**分配公平和正义,往往难以案结事了。
(一)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应当判决离婚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陈敏副研究员指出,民事案件适用调解应具备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平等主体之间为了将来的某些或某项事务达成的协议;二是双方对纠纷的发生均负有责任;三是双方均有可放弃的权利,各自妥协一般都能达成一致意见。
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纠纷,不完全具备上述前提条件:一是受害人被施暴人控制,难以主张权利;二是受害人即使在婚姻中有过错,也不应挨打,因此对暴力的发生无过错责任;三是家庭暴力侵害的是受害人的人身权利,而人身权利是任何公民都无法放弃的。
通过本案的三次诉讼,可发现刘某及其母亲长期对李某侮辱、冷落甚至不让其回家的行为,已经对李某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和抑郁,但李某基于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两性位置差别的考虑,习得无助,不愿意离婚,甚至忍辱负重、委曲求全地继续维系婚姻。这不仅是家庭暴力使其依赖感和无价值感增加的表现,也是受害人出于保护自己和子女免受伤害最无奈的办法,而不是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外在呈现。
**判决驳回离婚,不仅不能改善刘某与李某的夫妻感情,保护李某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伤害,反而使其陷入更加冷漠的婚姻生活中。
正是因**不准离婚的行为,使刘某未能达到控制目的,李某亦逐渐依赖不准离婚的判决进行反制,导致双方同时饱受精神暴力的折磨。
因此,**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当采取有保留的中立态度,通过对调解过程的掌控,旨在减少加害人对受害人的不当影响,调整双方不平等的权利结构,提高受害人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
如果发现存在家庭暴力的夫妻关系已不可调和,不应久调不决或引导当事人继续委曲求全地维持婚姻,应当尽快判决离婚,帮助受害人从家庭暴力中彻底解脱出来。
(二)财产分割上保障受害方利益
离婚妇女贫困化理论认为,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角色导致的家庭分工,给男性带来相应的事业发展、能力增长和社会地位的提高。
与此同时,女性在相夫教子的家务劳动中投入了大量时间和精力,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她在社会上的发展。
一旦离婚,多年奉献所带来的是工作能力和学习能力的丧失,以及家庭暴力造成受害人平等协商能力的下降,使她无法平等主张自己的权利,因而导致其离婚后的贫困。
因此,**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应当坚持性别平等的基本理念,一是公平地补偿,以平等体现离婚妇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照顾家庭投入的价值,二是有助于妇女离婚后的生存和发展。
实践中,受害人不同意离婚,经常是因为对婚姻关系解除后自己对家庭付出价值的落空和对未来生存、发展的恐惧,而加害人则试图通过控制来排除受害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掌控。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适当照顾受害人,不仅要充分击碎加害人的控制目的,而且要有利于女性离婚后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工作和学习的能力,找回自信、*性和自主决策的能力,更好地承担家庭和社会责任。
三、精神暴力慎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传统意义上的家庭暴力主要体现为身体暴力。加害人家庭暴力的行为习得,主要是通过家庭 文化 的代际传递实现的。加之法律缺乏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手段,社会给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的有效支持较少,家庭暴力发生时一般得不到外界的干预,导致加害人获益而不受罚,会加剧家庭暴力的发生。
一旦加害人的暴力行为受到人民**的警告和明令禁止,会对加害人产生巨大的压力和恐惧,一定程度上阻断其获益不受罚的思维定式。从我国已发出的禁止身体暴力的裁定来看,受害人反映有了一定安全感,对人民**和公安机关心存感激;加害人明白违反裁定意味着与公权力相左,必将承担不良后果,故大多能自觉服从。
精神暴力加害人的行为模式,通常表现为不作为,且长期的精神暴力使得双方的心理和行为方式异化,**在审理过程中通过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要求加害人改变其想法,并且在夫妻感情方面有所作为是不现实的,亦不能起到促进和沟通的作用。本案中**作出限期沟通交流的裁定后,不仅加害人拒绝沟通,还导致了精神暴力的加剧。因此,对于涉及精神暴力的离婚案件,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慎用。
以下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1、身体暴力。即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
2、精神暴力。即经常性谩骂、恐吓、要挟;
3、经济暴力。例如,拒不支付抚养费、家庭生活费等;
4、其他构成家庭暴力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七条
一般夫妻纠纷与家庭暴力的区分
一般夫妻纠纷中也可能存在轻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但其与家庭暴力有着本质的区别。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力和控制。加害人存在着通过暴力伤害达到目的的主观故意,大多数家庭暴力行为呈现周期性,并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体或心理伤害后果,导致受害一方因为恐惧而屈从于加害方的意愿。而夫妻纠纷不具有上述特征。
暴力是对人权的侵犯。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
具有恋爱、同居等亲密关系,以及曾经有过亲密/配偶关系者之间的暴力也应该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2008年制定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对家庭暴力的四种形式进行了解释:1、身体暴力:加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受暴者、或限制受暴者人身自由等使受暴者产生恐惧的行为;
2、性暴力:加害人强迫受暴者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暴者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
3、精神暴力: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暴者进行精神折磨。使受暴者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
4、经济控制: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暴者自尊心、自信心或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暴者的目的。
有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的受暴者90%左右为女性。也就是说,仍然有10%左右的男性是施暴女性的受暴者。
家庭暴力的根源:
在探究家庭暴力的原因时,人们(尤其是施暴者)往往会找出许多具体的“原因”,例如施暴者有压力、醉酒,或受害者“有错”等。但这些“原因”都是表面的,或者说只是诱因。家庭暴力的根源在于不平等的社会性别关系,它深植于传统的社会性别制度中,而这也正是家庭暴力广泛存在并难以消除的原因所在。
家庭暴力反映出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的权力控制关系。施暴者通过行使暴力向受害者显示自己的权力,使受害者屈服和恐惧,由此实现和维持对受害者的支配和控制。
家庭暴力与传统的性别角色规范和性别权力关系有密切的关系。社会文化鼓励男性追求“阳刚”、“勇猛”,并允许和怂恿他们用暴力证明自己的地位和解决问题。与此相应,社会文化认为女性的价值低于男性,并应当服从男性的支配。这种文化实际上是在默许男性对女性的施暴,当一个大男子主义思想强烈的男性认为妻子或女友没有忠实履行女性的屈从义务时,他就“有权”对她施行暴力。
任何人都不应该对暴力沉默,家庭暴力是公害,不是私事,受暴者的痛苦是一般人所不能体会的。如果你的家人朋友遭受家暴,请帮助他们。“白丝带反对性别暴力男性公益热线”为受性暴力、家庭暴力等性别暴力伤害者提供咨询帮助,对性别暴力实施者及具有暴力倾向者提供行为改变的辅导。
研究家庭暴力,一定要导入社会性别视角。
什么是社会性别?社会性别是社会对两性及两性关系的期待、要求和评价。社会性别在社会制度(*治、经济、文化制度)和个人社会化过程中得到传递和巩固。
换言之,生理性别不是造成两性种种社会差异的直接依据,是社会性别文化形成了男女之间的差异,比如,在社会文化的描述下,形成了男外女内、男主女从的角色分工,男刚女柔、男才女貌的角色期待,男尊女卑、男优女劣的角色评价,男高女低、男强女弱的社会地位等等。
因此,从社会性别看两性关系,男性对女性的歧视和偏见是普遍存在在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的客观事实。在大的社会文化背景下,男性仍然在社会中处在主导地位,对女性实行着控制和支配。
在家庭生活领域中,家庭暴力反映出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的权力控制关系。施暴者通过行使暴力向受害者显示自己的权力,使受害者屈服和恐惧,由此实现和维持对受害者的支配和控制。家庭暴力的主控方,往往是男性。
在探究家庭暴力的原因时,人们(尤其是施暴者)往往会找出许多具体的“原因”,例如施暴者有压力、醉酒,或受害者“有错”等。但这些“原因”都是表面的,或者说只是诱因,不能仅仅认为是个人的人格和修养问题、或简单的不良习惯,家庭暴力的根源就是性别歧视,不消除性别歧视,家庭暴力是非常难以消除的。
施暴者的行为可以在社会、家庭和个人因素三个方面来看待,施暴者的行为正是社会、家庭与个人因素互相促进互相影响的结果。施暴者的人格因素与社会和家庭的文化息息相关,根源仍然是性别的不平等。
传统的社会两性文化塑造了男性的优势心理,社会文化鼓励男性追求“阳刚”、“勇猛”,并允许和怂恿他们用暴力证明自己的地位和解决问题。与此相应,社会文化认为女性的价值低于男性,并应当服从男性的支配。这种文化实际上是在默许男性对女性的施暴,当一个大男子主义思想强烈的男性认为妻子或女友没有忠实履行女性的屈从义务时,他就“有权”对她施行暴力。
家庭中有暴力的传统是造成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暴力是有可能通过行为学习和模仿直接传递给下一代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紧张、态度敌对、沟通不良也是暴力发生的原因;由于经济困难、子女教育问题、家庭变故的刺激、个人意见不合等造成的精神压力和危机,也是暴力的影响因素。
个人因素方面,涉及了施暴者的人生经验、行为的模仿和学习、人格因素。施暴者如果在儿童时期目睹暴力或遭受过暴力对待,会产生某种创伤性体验,有可能会慢慢出现暴力倾向;施暴者在成长过程中形成的一些人格特质,可能使他们在整体对待自己、他人、家庭和社会的态度体系上、行为方式上带有性别歧视和暴力倾向,个人的特点包括自卑、依赖、低自尊、憎恶女性、能力缺乏、非理性信念等。
法律主观:
1、禁止实施殴打等或者其它手段对申请人及近亲属从身体、心理、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 2、禁止骚扰、跟踪、接触。 3、命令迁出申请人住所。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5、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法律客观:人身保护令包含的内容根据*高院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规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人民**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裁定,可以包括一项或多项内容:1.禁止被申请人(通常指加害方)殴打、威胁申请人(通常指受害方)或者申请人的亲友;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4.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5.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者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6.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7.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不需缴纳任何费用。
按照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由家庭暴力受害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
但当受害人及其监护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时,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组织(受害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可向**代为申请。
申请“人身保护令”,较好是书面提出;情况紧急时,也可口头申请。
申请时应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有证据的还应提交相关的证明。
如伤情照片、报警证明、证人证言、带有恐吓等内容的电话录音、短信、聊天记录等。
对于紧急保护令申请,人民**应在收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
对于诉中保护令,人民**应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
并根据加害人、也就是施暴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司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何时申请人身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
一般情况下,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
不履行保护令会有什么后果如何督促被申请人执行保护令呢?渝中区**副院长张欣表示,人身保护令和一般的民事裁定书一样具有法定效力,对于拒不履行者,《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等相关处罚。
在案件的最后裁判结果上,履行与否也将成为衡量利益天平的重要砝码——因为执行态度消极或者抗拒,很可能令他得到少分一部分财产或其他不利的结果。
“这对当事人是会形成有效压力的。
”人们通常习惯将家庭暴力定位于家庭范畴,公权力对此类受害人的保护具有明显的滞后性。
法庭对加害人往往也只能通过口头警告的方式加以阻止。
通常只是在家庭暴力上升为刑事案件时,才能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但人身保护令的发出却形成了一种民事上的强制措施,通过法律文书的方式向施暴者说不。
人身保护令的意义在应对涉暴离婚案中采用“人身保护令”的方式,可谓开创了应对家庭暴力之先河,具有很大的意义。
首先,“保护令”是申请人的“护身符”。
近年来,在形形色色的离婚案中,难以承受的家庭暴力已成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要因,而鼓起勇气到**离婚后又往往因“同在屋檐下”而难免受到对方报复。
而有了可申请人身司法保护的权利,便使得平日被丈夫当作情绪宣泄工具的受害人有了依法维护自身人权不受侵害的“护身符”。
其次,“保护令”是被申请人的“紧箍咒”。
“人身保护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时即生效,表明受害人从此就是人民**依法明确保护的对象,这种保护是以法制强制力为后盾的“特别保护”。
被申请人倘若“旧病复发”,**既可依法处以经济上的罚款,又可采用司法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对被申请人而言,它是一道不敢越雷池半步的“紧箍咒”。
其三,“保护令”是确保案件顺利审执的法宝。
它不仅可威慑被申请人在诉讼中尊重申请人的人身权利,防止暴力下的不测事件发生,也可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先保护受害人,从而开辟了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径。
因此,“人身保护令”之举值得提倡,值得引入进家庭暴力的预防体系中。
法律依据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第九章规定了“行为保全”制度,使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前或诉讼过程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具有了法律依据。
该法第100条规定了诉中行为保全制度,“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第101条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综上所述,人身保护令是人民**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正常进行而采取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不仅可以在诉讼中提出,还可以在诉前提出,尤其是可在紧急情况下,**将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不过,一旦**作出裁定后,申请人必须在30日内提起诉讼,否则裁定实效;长期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期一般为3至6个月。
被申请人不履行人身保护令将可能少分财产。
我非常反对家暴,这是一种违法行为。
产生家暴的原因:
1、与一个人的性格有很大关系,可以肯定的说喜欢家暴,喜欢动手的人,性格一般都比较偏激,遇到事情的时候不容易冷静的处理,而喜欢采用一端极端暴力的方式来解决,到最后是不仅没有解决问题,而且会让事情变得越来越严重。
喜欢进行家暴的人,他们其实是在逃避生活,没有想过更好的处理家庭关系的方法,而是采用最极端的方法来解决。
2、家暴的产生,不仅与个人的性格脾气有很大的关系,还与个人的修养素质休戚相关,还有就是喜欢家暴的人,他们有很强的控制欲望,也就是说他总觉得别人应该掌握在他手里。
他喜欢去控制别人的一切,控制别人的思想,让别人什么都能听他的,不然就没有安全感,从来没有想过尊重是互相的,只有你尊重对方,对方才会尊重你。
3、可能对方激怒了他,然后他的内心非常的郁闷,可能他非常的在乎对方,而对方可能一直让她很失望,内心的埋怨越积越多,这种情况也是有的。
他们为了平衡内心的这种感情,也就是说,为了平衡自己内心,感觉自己付出了太多,没有得到对方的一点爱一点关心,也就做出了冲动的暴力行为,当然这只是针对少部分。
不管怎么说,家暴就是一种很极端的处理方式,当彼此之间遇到矛盾的时候,特别是家庭矛盾,不应该采用极端的暴力方式解决,不管彼此有没有感情,都应该采用沟通的方法,就算不能有效沟通,那么也应该控制好自己的情绪。
在家庭关系中,只能用感情,用爱来解决,如果说没有感情,没有爱了,只剩下了冷漠,猜忌不信任,不理解,家暴也是不能解决的,就算是最终家庭夫妻关系破裂,也应该多一点理智,少一点冲动。
可以申请**禁止被告方骚扰起诉方
执行方式包括**执行监管和与派出所联动监管,包括民警每隔两三天上门探访保护令的申请人一次等。根据规定,一旦加害方被认定违反保护令,将会按照情节被处以罚款、司法拘留15天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参与《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订立的******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敏上午表示,涉及对家庭暴力的认定、反家暴措施等法律问题,就民事审判的司法保护而言,我国目前没有相应的法律。
《指南》是2008年5月发布的,主要是为基层**在审理此类案件提供具体参考,因为涉及家庭暴力的此项《指南》对实际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操作能解决实际问题,对从证据规则到对人身安全保护措施有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指南》目前被5个省和8个市所采用。到今年上半年,保护令发布超过200份,自动履行率高达98%。今年全国人大已经把反家暴法列入国家立法日程。
专家:与警方联动执行才能更有效
以上就是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的详细内容,希望大家能够有所收获!更多请关注倾诉星球其它相关文章!
声明:本站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本文由"花花onOt"自行发布,本站仅供存储和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我们删除798597546#qq.com(#改成@)。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qsxq.cn/hyqg/8We6107v.html
Copyright www.qsxq.cn 【倾诉星球】 联系我们 |皖ICP备2021018307号-4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